購物頻道是一種交易平台 非NCC認定的衛星頻道內容、服務型態

▲▼台灣資通訊傳播協會《後匯流時代的新加值服務》論壇。何吉森(圖/記者李毓康攝)

▲前NCC委員何吉森(資料照片/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陳世昌/專訪

有線電視購物頻道屬於電子商務屬性,與一般電視節目及插播廣告性質不同,近期有立委認為台灣應跟上國際潮流,修法擬將購物台排除《衛星廣播電視法》管理,改採為登記制。但NCC認為購物台仍應比照一般頻道為特許執照、嚴格管制,引起許多討論。

本報特別專訪,擅長傳播政策、傳播法規、網路傳播法規,曾任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主任秘書、法務處長、內容處長,現任世新大學教授的何吉森,他以三個不同層面來看待購物頻道屬性定位,指出購物台其實可視為資訊社會中的一種交易平台,用這個角度來看,跟一般頻道經營型態完全不一樣,NCC如果強調「相同服務,相同管制」,他認為購物頻道根本就是不同內容型態、不同服務型態。


▲國際上對購物頻道的規管只有台灣與中國一致,多數國家都採開放方式。(翻攝/立委陳歐珀資料)

以下為專訪內容:

有關有線電視購物頻道規管,我用三個層面來看這個問題

一、法律的安定性
自105年到現在,將購物頻道納入《衛廣法》管理之後,有5家購物台拿到執照,但MOMO、東森購物台都沒有,主要就在黨政軍條款的問題,變成最大的購物頻道沒辦法拿到執照,所以申設截止期連續延了2次、延了6年,現在又快到期。

一個法規公告後3天內就該要執行,結果這個法規竟然延了6年,因為這些問題無法有效的、普遍的實施。現在如果再延2年或3年,變成問題整個要拖到8年以上無法實施,且到時侯這個問題又能解決嗎?黨政軍問題能解決嗎?難道一個法訂出來,結果變成這樣不確定、不穩定,從法治的安定來看並不合適。

二、NCC面對資訊時代,或可積極調整作為
最近有立委提案修《有廣法》,也不是貿然的說就不納管購物頻道,它還是有納管,只是回到105年時之前,沒有修法之前的狀態,由有線系統經營者直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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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會覺得,現在規範有線電視系統的法律依據,已經有一些調整,跟105年之前不同,站在一個監管者立場,NCC比較擔心,已沒有辦法像105年之前那樣的方式完全監督購物頻道。

我認為,監理機關如果純粹只是為管而管,會有嚴格控管的心態,但從105年到現在,其實其他相關法規也有一些調整,這就是NCC站在主管機關要去面對的問題。

比如說,現在購物頻道有一些監管在衛生單位的規範,衛福部主管的食品、藥品、化妝品,規範也一直在調整,且是由衛福部直接規管,NCC不用去擔心開放之後,未來會沒人管理購物台的情況,未來NCC也可以去跟衛福部協調;如果是兒少的問題,也可以跟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合作,這些都是可以與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去溝通。

如果是擔心個資的問題,NCC也可以要求、督導有線、購物台業者需配合提出資安做法,讓購物台上架時都遵守規範,業者也需提出承諾等等。這部份就是主管機關站在監理角度,如果碰到如果法令不太妥適,應該要做的調整,目的是為了解決問題,不是為管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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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大樓(資料照片/記者呂佳賢攝)

如果主管機關只是想為了圖一時的監管方便,而不去思考比較好的監理模式,還是固守著原來要管的態度,我覺得NCC不是不能管,應該可以更積極的去協調,所以我會覺得NCC現在會說修法之後,會管得不像以前那麼好,我覺得這是一個託詞,應可以更積極去協調。

三、購物頻道與一般頻道屬於不同服務型態,不應硬要納入一般電視頻道管理方式

我覺得NCC還是要很認真的去面對購物頻道的屬性,現在的電視購物頻道跟網路直播,或是手機線上直播、社群軟體即時購物等等,他們是整體的一個產業,就是我們說的電子商務,現在的電子商務這一塊反而沒有在管,不需要執照、不需許可、只要辦理公司登記就可以,結果在購物頻道這邊管這麼嚴,而且現在的購物頻道,例如MOMO,都已經是複合性經營,除了電視購物,也有做網路商城、直播等等,全世界也都把電子商務視為資訊社會相關產物,已經不是單純的一般電視廣告頻道,根本就是一個交易平台,不像是一般廣告宣傳,而是在節目裡有電話,可以打進來做交易行為。

所以這種電商方式,或是服務模式,或是叫購物頻道,可以視為資訊社會中相關的交易平台,用這個角度來看,本來就會跟其他的頻道經營者不一樣,像新聞頻道,或是一般節目、一般廣告也都不是屬於購物頻道這一種,所以NCC一直強調「相同服務,相同管制」,事實上我認為購物頻道根本就是不同內容型態、不同服務型態,NCC卻只因為一樣稱作是「頻道」,就應該一同納管?


▲購物頻道納入《衛廣法》規管,因無法執行,已2度延後長達6年,一直無法解決。(翻攝/立委陳歐珀資料)

綜合上述,建議NCC應認真思考,站在網路時代、資訊社會時代的角度,去看待購物頻道屬性,基於以上三點理由,我也同意立委所提出修法,積極去面對產業趨勢,讓電子商務產業有更公平競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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