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重複填資料! 金融機構間客戶資料可共享

▲保險局,遠距投保,金管會。(圖/取自Pixabay)

▲金管會開放金融機構間「客戶資料可共享」。(圖/取自Pixabay)

記者陳依旻/台北報導

為因應金融科技發展,提升消費者便利性、強化金融機構風險控管及促進金融機構間跨業合作,金管會今(23)日訂定「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指引」並開始實施,本指引適用對象分成第1類金控公司、第2類非金控公司的金融集團、第3類非屬前2類的金融機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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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副主委邱淑貞指出,金融服務的提供已跨越機構別,若客戶想在A證券商開新帳戶,也想在B銀行開交割戶,只要A證券和B銀行有辦理資料共享,「經客戶同意的前提下,A證券開戶的資料就可以傳給B銀行使用」。

對客戶來說,不用重複填寫個人資料,對金融機構而言,省去重新認識客戶的時間,但民眾最擔心的莫過於個資外洩,邱淑貞表示,金融機構彼此要簽約,在合作前須了解對方內控是否建置好,須確保對方的內控與個資保護都很完善,而金管會也最重視內部控制。

至於哪些資料可以共享,金管會列舉9項,依序是客戶基本資料、身分核驗資料、帳戶資料、金融商品或服務的交易紀錄、負面資料、KYC資料、金融機構加值資料、電子通訊歷程記錄、其他經過客戶及合作金融機構同意共享資料。

邱淑貞也強調,金融機構之間辦理資料共享,包括金控集團間、金融機構跟轉投資子公司間的共享,及金融機構之間(跨金控和跨不同業別)的資料共享,想要資料共享應先建立內部控制規範,並經董事會通過,最後要於公司網站對外揭露隱私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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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金管會也明確就金融機構間可辦理之資料共享類型揭示相關辦理原則,包括第一,金融機構間辦理資料共享,應先建立內部控制規範並經董(理)事會通過及於公司網站對外揭露隱私權政策;第二,金控公司及非金控公司的金融機構得為辨識風險、風險控管而共享資料,應取得客戶同意並保障客戶權益,且得建置資料庫,以利執行風險控管;第三,金控公司、非金控公司的金融集團,或非屬前2類金融機構間為便利客戶作業或合作辦理業務而共享資料,應取得客戶同意、保障客戶權益,並建立業務合作關係。

金管會表示,隨著金融創新不斷發展,金融服務之提供已跨越機構別,然而過去部分金融業法對於客戶資料之共享並無具體規範,今日訂定本指引之目的,在於明確揭示金融機構跨機構間資料共享機制,以提升消費者權益,並在資訊安全之原則下促進客戶資料之合法、合理利用,提升客戶交易之便利性,也減少各機構因重複建置與維護客戶資料所增加之營運成本,提升效率、發揮加乘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