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法院再發緊急處置裁定 禁止光洋科1月3日開股東臨時會

▲商業法院做出緊急處置裁定。(圖/光洋科市場派提供)

▲商業法院做出緊急處置裁定,禁止1月3日再召開股臨會。(圖/光洋科市場派提供)

記者吳康瑋/綜合報導

光洋科(1785)股臨會爭議不斷,支持公司派的獨董吳昌伯日前以臨時動議決議將股東臨時會延至1月3日召開,並強調如果最高法院未廢棄原裁定,則該次股臨會將不召開。不過,市場派並不放心,還是向商業法院聲請緊急處置,禁止1月3日召開股東會。案經商業法院去年12月29日裁定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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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吳昌伯要在去年12月27日召開光洋科股臨會的計畫,事前已經被商業法院裁定不准召開,台南地院也發出執行命令,不過吳昌伯以「已經提出抗告」為由,還是如期召開股東會,當天以臨時動議通過,將會議延至今年1月3日。而法院派員進入股臨會會場送達、宣讀執行命令,但現場與會人員面對投保中心和台南地院執行處人員的宣讀與勸導置之不理,因此台南地院事後也對吳昌伯科罰最高30萬元的怠金。

投資人保護中心也在去年12月28日提出嚴正警告,表明該獨董執意召開股東會,行為已重大違反法令,而「延至1月3日再開」的決議也屬無效,要求吳昌伯遵守法院執行命令,並將依法提起相關訴訟。

對此,光洋科緊接著在29日發出重訊,宣稱法院未准召開12月27日股臨會,在場股東自行做成延至111年1月3日開會之決議;屆期如果最高法院未廢棄原裁定,則該次股臨會將不召開。而市場派則認為,此舉是在將所有責任推給在場股東,甚至打算再次違法召開,一昧卸責又視法律為無物。

市場派表示,投保中心已強力譴責並要求應遵守法院執行命令,停止在1月3日召開股臨會,並審慎評估研擬依投資人保護法等規定提起相關訴訟,追究相關人責任,因此吳昌伯主張在1月3日召開的股臨會以無適法性,股東無需參加,且若其仍執意違法亂紀,台南地院此次已科罰最高怠金,根據強制執行法第129條第1項,若一再拒不履行強制執行命令,將面臨被拘提管收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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