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股權投資人員聘用多了條件! 涉利益衝突難任用

▲金管會例行記者會。(圖/記者陳依旻攝)

▲保險業「股權投資人員」若犯了利益衝突,或被金融法懲處,將被公司列入聘用考慮。(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陳依旻/台北報導

保險業「自律規範」行之有年,今(4)日推出強化版,未來應徵股權投資人員若曾涉及利益衝突、被金融法懲處,都會列入公司的聘用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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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保險局官員今日表示,在利益衝突防範機制增訂2項,第一,保險業應訂定國內股權投資人員相關管理機制,以督促業者強化內控機制,股權投資人員如果是員工,公司必須要做相關利益衝突的防範機制,落實對股權人員利益衝突防範機制之管理。

第二,訂定股權投資人員的資格條件,在聘用時,要調查其過往是否有受相關金融法令懲處或涉有利益衝突,並納入聘用條件。

另外,保險業應建立與公司有利益衝突之檢核機制、股權投資人員網路、資訊及通訊設備管理規範、交易室及交易員下單之獨立性管理、國外股權夜間下單之控管機制等。

金管會表示,強化是有助股權人員利益衝突防範機制的有效運作,保險業應依相關法令及自律規範,訂定相關內部作業規範並落實執行,以健全保險業之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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