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個月好羡慕、你領了嗎? 年終獎金「4大QA一次搞懂」

▲新台幣,台幣,現金,鈔票,銅板,金錢,錢。(圖/pixabay)

▲勞動部表示,勞基法中並未明訂雇主必須給年終獎金。(圖/pixabay)

記者余弦妙/台北報導

快過年了,不少公司已陸續發放年終獎金,不論金額多寡大部分的企業多少都會發個紅包讓員工好過年,但由於2021年台灣爆發本土疫情,讓不少行業紛紛放無薪假甚至是倒閉,在這樣營運不佳的狀況之下,企業還是「一定」要給出年終獎金嗎?記者訪問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整理出四大QA,讓勞工一次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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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年終獎金每年都要有?

A:勞動基準法中的並未有規定雇主必須一定要發放年終獎金,因此年終獎金應是事業單位自行評估該年度營利結果後所發放的獎金。

但如果勞雇雙方有在勞動契約中約定或雇主於工作規則中訂定年終獎金的相關規定,那雇主就必須按照相關契約約定發放。

Q:年終獎金發放的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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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對於年終獎金的方法額度、發放方法在勞基法中並沒有強制規定,舉例來說,像是今年長榮集團在海運方面就表現相當好,因此給出了約40個月的年終獎金,但反觀長榮航空因受到邊境管制影響,因此今年年終明顯比長榮航運要少,這也都是事業單位自行評估過後的結果。

Q:任職未滿一年,也能有年終嗎?

A:有關年終獎金的相關規定,還是要按當初勞資雙方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來看,若公司有規定需滿一年才有年終,那就是要按照一開始的契約內容來發放。

Q:年前提離職有年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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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根據勞基法規定年終獎金並不是強制事業單位一定要給的獎金,除非在勞動契約中有表明到年薪為14個月,這樣公司就必須依規定把多出來的這兩個月薪資發給離職員工。

不過黃維琛也提醒,若是在勞動契約中並未明定出是否有年終獎金,或是年薪的話,勞工是沒有獎金的請求權的,因此在一開始就必須要跟公司談好並簽訂好勞動契約,這樣才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