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手機折抵換新機 統一發票照新機「定價」開才對

▲▼手機。(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舊手機折抵換新機,統一發票仍要開出新手機的全額定價。(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吳佳穎/台北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店家出售手機,如果接受客戶以舊手機折價,還是要按出售新手機的「定價」開立統一發票,不能只以所收取差額開立統一發票。另外,以舊手機折價抵充的貨款部分,也不得按銷貨折讓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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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日前說明,常常接獲民眾詢問以舊手機換購新手機,舊手機價款折抵售價部分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國稅局舉例說明:手機1支定價3萬元,客戶以價值5,000元的舊手機與店家換購,並以該舊手機價款折抵後,支付2萬5,000元給店家。該店家所收取的2萬5,000元及舊手機折價5,000元部分,都屬其銷售新手機取得的代價(收入),應於售出手機時,開立3萬元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呼籲,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涉及違章漏稅,只要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主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予免罰。

國說局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又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取得之代價並不以價金為限,包括收取價金、取得貨物或勞務在內。因此,營業人出售新手機,同時估價回收舊手機,並以舊手機價款折抵新手機部分貨款,不得僅以所收取差額開立統一發票,應按所出售新手機之定價全額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以舊換新方式出售手機,亦屬物物交換行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2條規定,營業人應於出售(換出)新手機時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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