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3家上市櫃現增可「總括申報」 最多省下1個半月!

▲銀行業者分析,沒入選「大到不能倒銀行」也不會倒。(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1,173家上市櫃現增可「總括申報」,最多可省下1個半月。(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陳依旻/台北報導

過往企業辦理現金增資,從籌備到取得股款至少3個月以上,金管會今(18)日宣佈開放我國企業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可採總括申報方式辦理,未來除了首次申報需費時3個月,後續追補發行預計可縮短1至1個半月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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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證期局官員指出,目前符合上市櫃已滿3年、市值達20億元以上條件的公司共有1,173家(758家上市公司、415家上櫃公司),未來須將擬發行新股總額度、預定發行期間及預定計畫用途等相關重要內容提報董事會通過再向金管會申報辦理。

官員也補充,可採總括申報的公司須符合,第一,上市櫃滿3年;第二,市值達20億元且最近3年度沒有因違反證券法令遭金管會懲處,另外,委任的承銷商近3年沒有因輔導公司辦理募資案件而違反證券法令遭金管會懲處;第三,近3年度辦理募資案件沒有經金管會退回或撤銷,執行情形沒有重大落後等;第四,申報預定發行期間不得超過2年,且生效後首次發行額度應達申報總額度50%。

金管會指出,「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於近期發佈,詳細修正要點如下:

一、訂定公開發行公司得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之資格條件、申報生效方式及總括申報首次發行之最低發行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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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訂定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案件生效後,辦理追補發行新股應檢具之相關書件、應辦理之事項及應向金管會備查之期限,並訂定得撤銷或廢止之事由及應公告之期限等。

三、訂定總括申報之終止事由及應公告之期限,另規範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案件終止前,發行人不得再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四、配合總括申報發行新股規定併同調整總括申報發行公司債相關規範,以使總括申報相關規定一致,並將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案件納入補正書件規範。

金管會強調,開放企業採行總括申報發行新股制度,可加速公司自資本市場取得資金時程,對於具長期資本投入較大或研發時間較長等產業特定之公司,賦予更多彈性選擇募資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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