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休假換錢後應計入月薪資總額申報 雇主未申報可開罰4倍罰緩

▲▼勞保,勞工保險局,勞保局,勞保條例,老年給付,職災保險,年金改革,勞保基金,勞保年金。(圖/記者李毓康攝)

▲勞保局提醒事業單位,員工特休未休的工資,應計入月薪資總額申報投保薪資。(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余弦妙/台北報導

勞保局今(28)日指出,新年度開始,員工在前一年度應休未休的特別休假,雇主或事業單位應按日數發給工資,該工資並應計入員工的月薪資總額,申報調整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的投保薪資,雇主或事業單位未覈實申報,將會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的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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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保局的統計顯示,110年事業單位未覈實申報件數共有2563件,共罰7628萬2536元。

勞保局表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於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服務滿一定期間後,雇主或事業單位應按員工在職年資給予一定日數的特別休假。又勞工的特別休假,如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的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勞保局納保組組長黃錦儀表示,依照勞動部函釋,雇主依規定發給年度不休假加班費,應計入勞工保險當月投保薪資申報。投保單位於發給不休假加班費的當月,因而造成被保險人的月薪資總額變動時,即應計入當月的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申報。

黃錦儀也舉例,假設發放1月份薪資時,就有把上個年度未休完的特別休假所換算下來的工資加計入1月份工資發給員工時,事業單位必須要在1月份申報勞保時如實的申報,因按照勞基法規定勞、就保的投保薪資是以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予都包含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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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事業單位若未覈實申報,勞保局將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及《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3項,自事實發生的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的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且勞工的損失部分也將由事業單位補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