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余弦妙/台北報導
勞保局今(28)日指出,新年度開始,員工在前一年度應休未休的特別休假,雇主或事業單位應按日數發給工資,該工資並應計入員工的月薪資總額,申報調整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的投保薪資,雇主或事業單位未覈實申報,將會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的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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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保局的統計顯示,110年事業單位未覈實申報件數共有2563件,共罰7628萬2536元。
勞保局表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於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服務滿一定期間後,雇主或事業單位應按員工在職年資給予一定日數的特別休假。又勞工的特別休假,如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的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勞保局納保組組長黃錦儀表示,依照勞動部函釋,雇主依規定發給年度不休假加班費,應計入勞工保險當月投保薪資申報。投保單位於發給不休假加班費的當月,因而造成被保險人的月薪資總額變動時,即應計入當月的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申報。
黃錦儀也舉例,假設發放1月份薪資時,就有把上個年度未休完的特別休假所換算下來的工資加計入1月份工資發給員工時,事業單位必須要在1月份申報勞保時如實的申報,因按照勞基法規定勞、就保的投保薪資是以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予都包含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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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事業單位若未覈實申報,勞保局將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及《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3項,自事實發生的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的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且勞工的損失部分也將由事業單位補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