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爭「子女免稅額」歸誰? 同住扶養勝「砸教育費的」

▲▼ 夫妻吵架,吵架,離婚,滑手機。(圖/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

▲夫妻因離婚分開報稅時,常發生將扶養子女免稅額計入各自所得稅申報,造成重複;國稅局列出4大認定順序,沒有協議者,以有同住扶養照顧為認定。(圖/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

記者吳佳穎/台北報導

甲君與其前妻於民國109年間離婚,因雙方沒有協議2人所生的未成年子女由何人列報免稅額,監護權也還沒釐清歸誰,但去年(110)年甲君與前妻各自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都列報子女扶養免稅額,導致重複。結果國稅局調查,子女與其前妻同住,由前妻扶養照顧,甲君僅支付生活教育費用,並未與子女同住,因此國稅局剔除甲君申報的子女免稅額,並且要甲君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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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特別提醒,分居或離婚夫妻雙方對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應先自行協議並作成書面記載,以免產生爭議;若未能協議或協議不成,則應妥善留存各項實際扶養事證單據,以維自身權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夫妻離婚或夫妻分居,符合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為避免雙方重複列報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因無謀生能力子女的免稅額時,應就列報子女免稅額進行協議,並做成書面,提供稽徵機關核認,如果未能協議,或協議不成,稽徵機關會按監護登記等各項順序作為認定標準。

財政部於109年10月15日已發布令釋,夫妻分居或離婚,重複列報同一子女的免稅額時,由稽徵機關依下列四大順序,認定得列報該子女免稅額的人:

(一)依雙方協議,由其中一方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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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監護登記」之監護人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人列報。

(三)由課稅年度與該子女實際同居天數較長之人列報。

(四)衡酌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所提出課稅年度之各項實際扶養事實證明,核實認定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人列報。「實際扶養事實」 是依據夫妻實際負責子女日常生活起居、負責管理或陪同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及其他才藝學習等扶養事實綜合判斷,據以認定列報該子女免稅額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