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錢進長照 金管會:視為保險相關事業

記者蔡怡杼/台北報導

壽險業「錢」進長期照護產業跨大步!金管會表示,保險業投資長照事業可視為「保險相關事業」,因此,保險業投資長照事業,持股最高不可超過公司淨值,若長照事業為轉投資的關係企業,則持股不得超過淨值的40%。

保險局副局長陳開元表示,根據函令,養老育幼醫療事業為「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保險相關事業」,因此,壽險業投資長照,可採專案運用模式,或可採保險業相關事業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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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採專案模式,依據保險法第146-2條規定,保險業對不動產的投資,以所投資不動產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其投資總額,除自用不動產外,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三十。但購買自用不動產總額不得超過其業主權益的總額。

也就是若採專案運用模式,各家保險業者投資長照事業的規模,不可超過其可運用資金的30%,將視各家保險業者的可運用資金規模,而有不同的投資部位。

若依保險業相關事業模式,則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所發行的股票,最高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業主權益,若與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者,其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四十。

換句話說,若採保險相關事業模式,則各家保險業者投資長照機構的持股總值,將視保險業者的淨值多寡,若該保險公司淨值達100億元,則該保險公司便可投資長照事業持股達100億元;若保險業與該長照機構間為轉投資的關係企業,則該保險公司對該長照產業的持股最高不能超過淨值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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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根據規定,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對此,金管會副主委王儷玲表示,長照事業為政府鼓勵的項目,專案審查將類似事前報備的方式,「若為財務健全公司,加上為國家重要標案的話,金管會會非常快的處理完」,且可以考慮以實物支付的方式將保單與長照事業結合,實際情況還要視未來開放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