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修正草案刪除霸王條款 落實環保與原住民族權

▲亞泥花蓮廠空拍圖。(圖/亞泥提供)

▲亞洲水泥公司花蓮廠區。(圖/亞泥提供)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繼公佈「亞泥新城山礦場租用原住民族土地真相調查報告」後,經濟部今(18)日公告礦業法修正草案,其中刪除「霸王條款」,明文要求業者一次性補辦環評,如果礦場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是部落周邊,須舉辦諮商同意,並新增回饋機制,以落實保護環境與原住民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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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經濟部公告,業者若於修法完成後一定時間內,未辦理、未通過或未依審查結論辦理者,最重將廢止礦業用地;該修正草案即日起進入14天預告期,期滿將呈送行政院審查。

礦業法修法緣起,來自亞泥公司新城山礦區鄰近玻士岸部落,因涉及土地返還計畫、地質安全等爭議,近四年來抗爭不斷,地方居民意見不一,各界迭有呼籲政府推動礦業法修法之呼聲;行政院日前核定並公佈相關調查報告,查無不法,玻士岸部落亦召開會議,經諮商同意業者可續採,經濟部於今日提出礦業法修正草案。

針對礦業法修正草案之要點,官員指出,為避免過於傾向採礦業者,此次修法刪除俗稱的「霸王條款」規定,刪除主管機關依法駁回礦業權展限申請案的補償規定,並刪除礦業權者提存地價、租金或補償後,得先行使用土地的規定。

其次,為強化環境保護,未來將強制要求環評法施行前,未曾辦理環評且對環境影響的礦場業者進行一次性環評,若在修法完成後一定時間內,未辦理、未通過或未依審查結論辦理者,最重將廢止礦業用地,並增訂環境維護計畫及礦場關閉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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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針對礦場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的公有土地,在新申請礦業用地時,要求礦業權者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規定,辦理諮商同意。原住民採取礦物資源,則無須取得礦業權。

另外,礦業法修正草案亦明訂新增回饋機制,將提撥礦產權利金之一部分,作為回饋經費來源,回饋受礦業開發影響的當地居民,並將回饋機制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