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新制!逾期稅單滯納金可少繳 但注意這日期「超過用舊制」

▲台南市私立長榮中學「學生納稅服務隊」,到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協助台南民眾進行報稅業務與諮詢。(圖/長中提供)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滯納金怎麼算,圖為南區國稅局。(資料圖/台南私立長榮中學提供)

記者吳佳穎/台北報導

今年1月1日起,加徵滯納金的規定有修正減輕,但國稅局說,收到稅額繳款書時,一定要注意「滯納期滿日」,如果去年年底前就已經超過「滯納期滿日」,很抱歉要用舊制,以較高的滯納金來計算,只有在「滯納期滿日」前繳,才能適用減輕後的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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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王先生在去(110)年12月初,接到國稅局寄來的108年度綜合所得稅補稅繳款書,應納稅款1萬元,繳納期限為110年12月20日,但王先生因忙碌直至111年1月5日才發現「稅單已逾期未繳」,應該會被加徵滯納金,王先生日前從媒體報導得知加徵滯納金的規定已修正減輕了,他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詢問111年1月5日去銀行繳納這筆稅款,會被加徵多少滯納金?

南區國稅局表示,總統於110年12月17日公布修正「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其中包含第20條有關滯納金加徵的規定,修正內容係將滯納金加徵率由每逾2日加徵1%修正為每逾3日加徵1%,總加徵率最高由15%修正為10%,稅捐稽徵法第20條修正規定的開始施行日期為111年1月1日,施行時,欠繳應納稅捐且尚未逾計徵滯納金期間(即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者,可適用修正後規定。

南區國稅局說明,由於王先生詢問的應納稅款繳納期限為110年12月20日,而「滯納期滿日」為111年1月19日,因王先生這筆應納稅款在稅捐稽徵法第20條修正規定施行日(111年1月1日)尚未繳納,如果在111年1月5日繳納,也尚未逾計徵滯納金期間(滯納期滿日111年1月19日),因此應加徵的滯納金可適用修正後規定。也就是說,王先生逾期15日,應加徵5%滯納金500元(10,000×5%)。如果以同樣逾期天數,但適用舊制計算,王先生要再多繳納200元~300的滯納金。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基於法律安定性及租稅公平,在110年12月31日以前已繳納原滯欠應納稅捐,或應納稅捐在110年12月31日以前滯納期滿,於111年1月1日以後繳納者,仍適用修正前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15%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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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稅額繳款書時,應先檢視核定內容,如有疑義,請儘速向原核定稽徵機關查詢,若無疑義,請於繳款書所載的繳納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未繳而被加徵滯納金,甚至是超過30日後仍未繳納者,會被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