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首部「數位競爭白皮書」 平台與新聞之爭影響客觀報導內容

▲▼社群媒體示意圖。(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公平會發布台灣首部「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白皮書」初稿, 指出數位經濟的4大面向,並列舉數位平台9類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產生的競爭爭議(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陳世昌/台北報導

公平會2日發布台灣首部「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白皮書」初稿, 除了指出數位經濟的4大面向,也列舉數位平台9類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產生的競爭爭議。公平會指出,數位平台因為具雙邊、多邊市場特性,讓市場界定與市場力衡量更具挑戰。例如在「數位廣告與新聞收費」爭議上,白皮書指出,除了議價方式爭議,還可能影響客觀公正報導內容,且政府部門目前尚無單一主管機構,都將考驗未來數位經濟推動。

▲公平會白皮書指出,「數位廣告與新聞收費」,除了議價方式有爭議,還可能影響客觀公正報導內容。(示意圖/取自Pixabay)

根據「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白皮書」初稿,數位競爭議題包含數位經濟對傳統市場界定、市場力衡量分析方法的挑戰,可能出現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產生的爭議共有9大類:

一、自我偏好及搜尋偏頗
大型平台利用其建立的生態系統,偏惠自己的商品/服務,競爭對手無法獲得相同待遇

二、搭售
數位平台採行搭售可能產生阻礙市場參進或提高競爭對手經濟成本等限制競爭效果

三、掠奪性定價/低價利誘
數位平台可能會藉由「免費」、「低價」乃至「補貼」等行為,迅速增加使用者數量,排擠同等或更有效率的競爭對手

四、差別取價
平台業者透過數據分析,掌握購買者消費習性、偏好、購買歷史及對價格的敏感度等,精算出每位消費者「最高願付價格」,對每一個購買者收取不同的價格

五、最惠客戶條款
平台業者要求供應商不能以更低價或更優惠之交易條件在其他平台或通路進行銷售

六、限制轉售價格
數位平臺業者可利用AI與演算法,監控下游經銷商是否遵守RPM的約定

七、網路銷售管道限制
平台業者可能會利用在經銷上的優勢地位,封鎖競爭對手接觸客戶或關鍵生產要素;製造商可能選擇性將線上平台排除在經銷管道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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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數據隱私與市場競爭
當數位平台在未取得使用者同意,或雙方對使用範圍認知不一時,即可能出現侵害隱私權的爭議

九、數位廣告與新聞收費
數位平台藉由新聞媒體所產出之內容,吸引使用者關注,並將網路流量「變現」(monetize),是否需分潤給媒體業者?

相較於其他爭議,上述所列的第九項「數位廣告與新聞收費」爭議議題,因涉Google、facebook等跨國大型平台,也有著作權、公平交易等多面向議題更顯複雜,已成為世界各國數位發展焦點議題。

▲NC研議中的《數位通訊傳播法》架構,將數位通訊傳播中介服務區分為5大類,訂定各有不同法律義務。但因NCC組改法未三讀,尚無法名正言順管理數位網路(圖/NCC)

在國內也有針對「媒體議價法」進行產官學進行多方討論,但因為欠缺明確法律依據,政府主管機關也出現多頭馬車,目前行政院成立跨部會協調小組進行研商,各部會也就主管分工進行研究,例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研擬中的台灣首部《數位通訊傳播法》,該法主要以監理數位平台,但NCC組織法修正尚未三讀,無法名正言順「插手」網路平台監理工作;數位發展部組織法才剛三讀,還未掛牌運作,部長還未上任;公平會所擬「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白皮書」初稿剛公開;文化部也還未針對數位內容有具體政策,經濟部著力點則在著作權上。

政府究竟該由誰來主管?目前停留在討論階段未有進展,且如同公平會在白皮書中揭示的另一個可能有更大的爭議,「新聞媒體業者是否耽於數位平台業者對其營收之貢獻,而難以全然客觀公正報導數位平台相關資訊,因而損及新聞自由及媒體獨立性?」,若政府部門無法依據國際趨勢去主導政策發展,恐會出現數位內容為求生存被迫跟著平台走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