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時間 102/06/1017:36:57
發言人 李慶超 發言人職稱 執行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7-8021111 ext:2003
主旨 : 本公司經理人經最高法院檢察署依違反證券交易法
、背信等罪嫌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提起公訴。
符合條款第2款
事實發生日102/06/10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法律事件當事人:本公司前總經理陳振榮、前生產部副總經理歐朝華、前業務部
門副總經理陳澤浩、能源與環境事務推動辦公室助理副總張西龍、工業工程處工
程師黃富昌、前營業銷售處管理師康朝焜。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臺灣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
(3)相關文書案號: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民國102年6月10日新聞稿
2.事實發生日:102/06/10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前總經理陳振榮、前生產部副總經理歐朝華、前業務部門副總經理陳澤浩、
能源與環境事務推動辦公室助理副總張西龍、工業工程處工程師黃富昌、前營業銷
售處管理師康朝焜,經檢察官以民國 94 年間承辦之脫硫渣銷售案事項涉犯第 171 條第 1 項第3 款、第 2 項等刑責云云逕行起訴。然查脫硫渣原為
生產過程中產生之廢棄物,嗣經環保機關准予再利用後,始以副產品方式進行銷售,
並非本公司主要產品,且脫硫渣售案之歷來交易,均訂有相關作業規定,至該等涉
案員工於脫硫渣銷售業務上是否如特偵組所訴涉有不法,業經進入司法程序,應由
法院依法審理。
4.處理過程:本案已進入法律程序,一切靜待司法審理。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目前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依法處理。
7.其他應敘明事項:特偵組所指本公司脫硫渣銷售損害24億元,其引用數據似有誤會。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