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影子董事!金管會擬研議「吳東進條款」 年底出爐

▲▼新光金控董事長吳東進。(圖/記者湯興漢攝)

▲金管會擬研議「吳東進條款」,年底出爐。(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陳依旻/台北報導

新光金大股東、前董事長吳東進停職後仍干涉公司事務,結果金新光金現任董事長許澎慘被停職引發立委關切,金管會主委黃天牧今(21)日在立法院受訪時表示,已請銀行公會進行研議,預計今年底前將提出修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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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國文今天在立院質詢時提出「公司法」第8條第3項,「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認為影子董事明明有法可解,但金管會卻不用,「明明是吳東進的問題,但金管會卻無法罰到他,讓許澎停職3個月」。

不僅郭國文,鍾佳濱也指出,據金管會統計,近五年因銀行理專挪用款項累積裁罰達24件共2億多,但他認為,金管會所開出的高額罰款僅懲罰公司,最後是由全體股東承擔,即便目前金管會可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2、6、7款規定,命令違規銀行停止部分業務,或將特定經理人、職員、董事停職,但這些措施對於根本不具職位卻干預公司的影子董事的處罰有限。

「除了處罰負責人外,應想辦法問責『影子董事』。」鍾佳濱舉新光人壽公司前董座吳東進為例,即便金管會將吳東進停職,後續仍以影子董事的身分操控公司,即便將接任的董事長停職,也無法解決問題,要求金管會應盤點主管法規,提供修法評估報告,才能杜絕這些金融亂象。

針對「公司法」第8條,黃天牧回應,以新光金個案情況,還不能適用;但坦言,現有金融法規確實仍無法直接罰到大股東,並允諾將研究修法,今年底前會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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