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依旻/台北報導
金管會擬修法要求公開發行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限制權利新股、或以庫藏股留才時,需注意3件事。第一,應明訂發放的資格條件,至少要包括員工個人表現及績效等事項;第二,相關發放及轉讓審查程序要至少提薪酬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同意;第三,在公開說明書及公開資訊站上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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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修正,放寬員工獎酬工具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之發行期限、規範發放員工獎酬工具應考量事項及審核程序、強化員工獎酬工具資訊揭露。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蔡麗玲指出,為協助企業吸引或留住人才,金管會參考國外員工獎酬計畫實務,放寬員工認股權憑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之發行期限為2年。
蔡麗玲說明,原本規定是公告發行日期、總額度,現在連進度都要記錄,須讓外界知道發行多少單位數?還能再發行多少?
而發放員工獎酬工具應考量事項及審核程序,員工認股條件至少要包括個人表現、績效,「審核的依據上要有明確的依據」,誰多誰少、誰不符合都要回到獎酬本身的目的,所以,要把個人表現事項列入審核資格條件的內容,審核程序應提報薪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再提董事會,判斷個人表現是否優秀要有一些說明,根據相關發行辦法裡面,需揭露在公開資訊觀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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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金管會證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