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甘心也要繳!一表懂綜所稅申報關鍵日 拖過這天要多付10%↑

▲110年度所得稅繳稅管道及滯納金計算圖例。(圖/翻攝自Facebook/中央銀行)

▲110年度所得稅繳稅管道及滯納金計算圖例。(圖/翻攝自Facebook/中央銀行)

記者廖婕妤/台北報導

距離所得稅繳交截止日6月30日還有一個多月,但一旦忘記繳納,會被徵收滯納金還加計利息,中央銀行今日在臉書上也幫大家試算,3天一個級距,7月3日前免收取滯納金,但到7月31日之後就會收取固定最高10%滯納金。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中央銀行今日在臉書上貼心提醒納稅人,疫情期間可多善用電子化方式申報,省時省力又防疫,但若逾期申報,7月1日起要去轄區國稅局臨櫃辦理,且未於規定期間內完成稅款繳納,7月4日起只能持稅單到代收國稅金融機構繳納,且需加計滯納金或利息。

不過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將滯納金之鎮加徵方式,由「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最高加徵率由15%降為10%,且自111年1月1日開始施行。

依此規定,超過報稅期限後滯納金會如何被收取,是以每逾3日計算,7月31日以後就固定加徵10%滯納金,且會按日加計利息。

除了所得稅之外,國稅局也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接獲110年度贈與稅繳款書,應納稅款2萬元,繳納期間至110年12月15日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贈與稅計徵滯納金之期間是自繳納期間屆滿隔日起30日內,即111年1月14日。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但甲君遲至111年1月10日才繳納,已逾繳納期間26日,依前揭規定,每逾3日按滯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為1,600元(20,000元×8%=1,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