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礦業法修正拍板「刪霸王條款」 新增回饋、業者得一次性補辦環評

記者蘇晏男/台北報導

《礦業法》修法延宕5年,經濟部3月初將「政院版」草案送交政院,卻遲未有下文,不過行政院今(19日)終在院會上討論審議結果並通過。草案內容可分為六大修法方向,包括刪除「霸王條款」、要求業者一次性補辦環評、尊重原住民族權益等。行政院長蘇貞昌在院會上表示,該草案兼顧環境、經濟、社會跟產業的需求。

▲行政院會19日拍板經濟部擬具的《礦業法》修正草案。(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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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礦業法》修法草案,經濟部19日表示,在經過歸零思考,就各界所關注的國土資源保育、永續發展、原住民族權益、資訊公開及民眾參與等議題,進行跨部會溝通整合,再就土地使用權取得及礦場加強管理等相關條文,除修正部分文字外,並加強立法說明,經報行政院審查通過,政院版《礦業法》修法草案將於19日送請立法院審議,以回應各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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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轉述蘇貞昌在行政院會上的裁示,表示這次修正重視原住民權益保障,新增環境保護監督機制,並就開採量進行管制,也對受開礦影響的當地居民,新增回饋機制,同時落實資訊公開跟公民參與,防止不當行為對環境的傷害,這兼顧環境、經濟、社會跟產業的需求。

政院版《礦業法》修法分為六大方向,經濟部說明,第一、刪除俗稱「霸王條款」規定:刪除現行第31條主管機關依法駁回礦業權展限申請案的補償規定,及刪除現行第47條礦業權者提存地價、租金或補償後,得先行使用土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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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強化環境保護,要求業者一次性補辦環評:針對環境影響評估法規施行前,未曾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且對環境有相當影響的礦場,要求礦業權者一次性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若於修法完成後一定時間內,未辦理、未通過或未依審查結論辦理者,最重將廢止礦業用地;並增訂環境維護計畫及礦場關閉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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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拍板,礦業法刪了霸王條款。(圖/行政院提供,下同,點圖放大)

第三、尊重原住民族權益:原住民採取礦物資源,無須取得礦業權;另針對礦場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者,於新申請礦業用地時,要求礦業權者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規定,辦理諮商同意;至於既有礦業用地未曾辦理原民諮商同意者,不待礦業權展限,修正通過後一定期間內,要求一次性辦理諮商同意,若未辦理,將廢止礦業用地,而未獲同意或過程延宕者,則要求停工,以落實法院判決保障原住民族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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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落實資訊公開並保障公民參與:受理礦業申請案階段即進行資訊公開的程序,並在礦業用地申請及礦業權展限階段增加當地居民參與機制。

第五、加強礦業管理及開採量管制:新增在礦業執照中敘明當次核定採取量,開採數量將落實總量管制;提昇礦場環境維護標準須經環境技師簽證;以不法手段取得礦業權者應為撤銷其礦業權之事由;加強礦場自我管理及礦業用地使用完畢後之整復規定及違反之罰則。

第六、新增回饋機制:新增提撥礦產權利金之一部分,作為回饋經費來源,回饋受礦業開發影響之當地居民,並將回饋機制法制化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