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新版OTT TV專法架講出爐 管大不管小、排除YT、FB平台

▲▼NCC25日通過新版《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法》草案架講(OTT TV專法)(圖/NCC)

▲NCC25日通過新版《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法》草案架講(OTT TV專法)(圖/NCC)

記者陳世昌/台北報導

NCC25日通過新版《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法》草案架講(OTT TV專法),凡提供線上影音內容服務平台都適用,採取非特許制,「管大不管小」排除小型業者可豁免之外,都需依法遵守,若屬於NCC公告的大型平台則需遵守更嚴格的特別義務。

依新版規定,目前大型OTT TV業者例如NETFLIX、LINE TV、CATCHPLAY、HamiVideo、Friday、my Video等平台極可能屬大型納管平台;以分享使用者原創內容 (User GeneratedContent, UGC) 、 交流資訊為主的社群媒體平台,例(如Facebook、YouTube、Instagram等,則不在納管範圍。

發言人翁柏宗表示,NCC於109年7月曾提出第一版OTT TV專法,這次提出的修訂版,主要調整架構與《數通法》銜結、齊一標準,採行為管理,另增加租稅優惠等獎勵條文。具體條文內容將再與外界溝通及討論後確定。


▲NETFLIX在台訂戶數眾多,極可能被NCC公告為大型OTT TV。(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根據NCC通過的架構,本法採行為管理制,業者原則上不需登記,僅需遵守一般義務;NCC另得考量使用者數量(參考歐盟,有一定規模的大型業者)、或有重大公共利益考量等,公告應辦理登記業者名單,被公告屬於大型業者,除了應遵守一般義務,還需遵守更嚴格的特別義務:

一般義務
網際網路視聽業服務者提供均需遵守:揭露基本資料、境外業者應指定代理人、遵守服務內容規範、提供取得合法授權之視訊內容、資料調取。

特別義務
使用者達一定數量,或是經主管機關認定具重大公共利益,需依規定辦理登記,並遵守以下特別義務:我國內容產製規範、遵守變更登記規範、揭露並遵守服務使用條款、預定暫停或終止營業者應提前通知使用者並揭露補償措施、加入自律組織。


▲Youtube等UGC社群媒體平台,NCC不列OTT TV專法納管範圍。(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新版另增加NCC可中斷平台電信服務的條款,例如經法院判決確定違反著作權法、境外業者在台未指定代理人、經公告者未辦理或未完成登記者,以上等情況若要求改善未改善,NCC得命連線服務提供者、電信事業或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拒絕該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提供者電信服務之請求及通信傳遞或為必要之處置。意即對要求改善卻不改善者,實施「斷網」動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