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紅單交易」要課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去年7月1日後的交易都算

▲▼台北市,房價,新光三越,房地產,中山北路。(圖/記者季相儒攝)

▲紅單交易,納房地合一課稅,拍板定案。(資料照/ETtoday資料照)

記者陳依旻/台北報導

預售屋紅單交易,確定將納入房地合一稅範圍!財政部今(26)日拍板定案,考量外界迭有反映藉短期炒作或哄抬預售屋價格,獲取高額利潤,卻繳納低額或未繳納所得稅之不合理情形,因此要將紅單交易,也納入房地合一稅2.0課稅範圍。而且,交易日期在110年7月1日以後,都要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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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預售屋紅單交易,指的是轉讓購屋預約單。因預約單通常寫在三聯單的紅色複寫紙,因此被簡稱為紅單,不少投資客,先取得紅單後,再高價轉讓,從中獲利。但課稅方式,卻出現灰色地帶。

因為預售屋「紅單交易」,仍被視為財產交易,所得只要併入綜合所得稅課徵,稅率在5%至40%,比起房地合一稅2.0,要來得輕。換句話說,會出現「合法預售屋合約」與「非法紅單交易」,課稅不同調的弔詭現象。

房地合一稅2.0,是於去(2021)年7月1日上路,將預售屋交易視同不動產交易,而非原本財產交易,如果是短期交易、持有未滿2年,交易所得都要課重稅45%。

為了防堵預售屋預約單轉讓(紅單交易)的課稅不公,財政部洽詢內政部意見,也得到「預售屋紅單交易,視同預售屋交易」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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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財政部今天宣布,凡是不動產業者與預售屋買受人,不論簽訂預售屋紅單(買賣預約)或買賣契約書(本約),兩者均係基於預售屋買賣關係而成立之契約行為,預售屋買受人將紅單轉售他人,且依民法相關規定仍屬有效者,其交易日期在110年7月1日以後,應依法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以符租稅公平,並有效落實房地合一稅2.0抑制短期投機炒作之立法意旨。

另外,預售屋買受人因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3第6項規定轉售紅單,經主管機關依規定科處之罰鍰,於計算交易所得時,不得自該課稅所得額減除。

財政部提醒,預售屋買受人如於110年7月1日以後至本令發布日前有轉售紅單,並於111年6月30日以前完成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相關申報疑義,可向所在地國稅局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