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買賣房子一定要被課稅?關鍵9問避免白繳稅

【撰文/王基風;插畫/蔡嘉驊】

問題1:奢侈稅是什麼?

奢侈稅全名是「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立法院在2011年4月15日三讀通過,同年6月1日開始實施。
當時的時空背景,是因為部分地區房價不合理飆漲,且房屋及土地短期交易的移轉稅負偏低甚至無稅負,政府因此參考美國、新加坡、南韓、香港的法例,對不動產短期交易、高額消費貨物及勞務,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本條例主要針對「短期買賣」非供自住不動產者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且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為「國稅」,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稽徵。


問題2:完全自住非投資,換屋時擁有2間房屋,會被課奢侈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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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所有權人與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只有1間房屋,已經辦好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並沒有提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只要在購買新屋移轉登記到名下那天開始起,1年內出售原來的房屋,出售後所有權人與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仍「只有1間房屋」,並辦好戶籍登記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就不必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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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3:奢侈稅稅金怎麼計算?稅率都一樣嗎?

奢侈稅計算方式:應納稅額=銷售價格×稅率
所有權人持有中華民國境內的房屋、土地或基地,2年以內(包含2年)出售,就得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1年內出售者,得被課徵銷售價格15%奢侈稅;1年至2年內出售者,得被課徵銷售價格的10%奢侈稅,計算日以不動產完成登記日起,計算至銷售契約訂定日止,且該條例回溯既往。
舉例來說,小王本來就有一間房屋,2011年1月30日又買了一間1,500萬元的房屋,在2011年12月2日以2,000萬元出售,雖然奢侈稅是在2011年6月1日實施,但小王因在持有1年內售屋,仍無法躲開奢侈稅,得按照條例繳納出售金額15%、共300萬元的奢侈稅;若小王在2012年3月4日以2,000萬元出售,奢侈稅則降低為10%、200萬元。照上述情形,小王得等到2013年1月30日後出售,才能完全避開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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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好房HouseFun》雜誌2013年6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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