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如興指控融資契約條款違反常理! 安泰銀5點駁斥

▲如興召開記者會,圖中為新任董事長翁紹華  。(圖/記者廖婕妤攝)

▲如興召開記者會,圖中為新任董事長翁紹華 。(圖/資料照)

記者陳依旻/台北報導

安泰銀今(26)日針對牛仔褲大廠如興公司(4414)指控融資契約條款不符常規且有違公平、常理之事發布5點澄清,強調均非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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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銀行5點聲明如下:

第一、 本公司原應對客戶之授信往來資料予以保密;然,如興公司對本公司不實指陳內容,本公司認為有必要適度說明,以正視聽。

第二、 金融機構承作企業融資業務時,於授信期間要求借款人之重要經營團隊(如董事長、總經理等)不得任意變動,或重要經營團隊變動時須通知並取得金融機構之同意,此係屬授信實務上常見之風險控管方式。

本公司基於風險控管之考量,避免如興公司之營運發生重大變化,致影響其財務條件或降低還款能力等不利情事發生,依此慣例與如興公司所簽訂之授信條件並無異常或特別不利於借款人或保證人之處,亦絕無如興公司所指此一限制條款不符常規且有違公平、常理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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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依據如興公司110年4月間所提供予本公司之董事會議事錄(節本)等授信申請文件,如興公司對於同意其孫公司向本公司申請融資額度之相關授信條件(包含限制如興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不得任意變動等),並擔任連帶保證人等事,均由如興公司之董事會決議同意並授權董事長簽署合約等相關事宜,且該次如興公司之董事會出席人員,除六名一般董事外,尚有三位獨立董事參與相關討論,顯見如興公司董事會係經充分討論後始決議同意。如興公司於昨日(7月25日)重大訊息記者會中指陳,本公司係於其前總經理孫瑒遭通緝後,始於111年5月25日綁定孫瑒須擔任如興公司之總經理職務不得變動乙事,顯非事實。

第四、 如興公司指陳本公司向該公司財務主管表示通緝犯孫瑒先生必須在經營團隊裡,這樣才能談下去乙事,本公司澄清絕非事實,本公司人員僅係提議如興公司應積極備妥相關文件與本公司洽談後續授信條件變更事宜。

本公司呼籲,如興公司應盡速與金融機構商議後續債務處理事宜,而非以不實資訊,將如興公司之財務能力及信用狀況之重大變動歸咎於授信時已與金融機構議妥之授信條件。

第五、 另,如興公司對本公司相關不實指摘,已屬詆毀本公司之商譽,且甚可能已涉及刑事上妨害名譽罪之嫌。本公司特此嚴正要求如興公司應立即停止相關行為,否則本公司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以維本公司商譽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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