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洋科條款」8月上路!臨時動議突襲解任董座 最高罰480萬

▲勞動部雲嘉南分署舉辦「大師名人」講座,請來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董事長馬堅勇分享以「員工」為本的經營理念,並暢談他如何讓負債累累的光洋科從谷底翻身、重返榮耀。(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光洋科董事長馬堅勇。(圖/記者林悅翻攝)

記者陳依旻/台北報導

光洋科去(2021)年董事會用臨時動議解任原董事長馬堅勇引發外界議論,金管會今 (28)日宣布,未來解任董事長要提董事會或常董會,此類重大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最快8月上路,違反者最高將開罰480萬元,新法也被稱為「光洋科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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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表示,考量涉及公司經營重大事項,董事為決策前應有充分資訊及時間評估,明定涉及公司經營的重大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以臨時動議提出。

金管會也指出:公司法明定,董事長選任應由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決議,解任亦應由原選任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決議,基於董事長解任與選任同屬公司重要事項,明定董事長選任或解任應提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討論。

金管會強調,董事會議事辦法是依照證交法來授權訂定的,若違反會罰 24 萬到 480 萬;另外,違反程序,經濟部也不允許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