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中介服務法》恐限制言論自由 三大數位產業協會呼籲暫緩立法 

▲▼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8日辦理第3場《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說明會,包括LINE、PPT、巴哈姆特、臉書、電子商業務業者與公協會等資訊儲存服務及線上平台服務業者到場。(圖/NCC)

▲三大數位產業公會要求暫緩《數位中介服務法》,而發出六點聲明。(示意圖/NCC)

記者陳俐穎/綜合報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公布了《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這個草案卻引發輿論的軒然大波。許多數位業者皆認為,此法案若通過,可能會限縮網路的言論自由,並且未來可能在商業上遭到對手惡意檢舉等問題,進一步影響未來數位發展,因此三大數位產業協會也共同發布6點聲明,應暫緩立法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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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數位產業協會包含台灣網路暨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協會(TiEA)、台灣數位媒體應用暨行銷協會(DMA)、台灣數位平台經濟協會(DEAT),此次也共同連署6點聲明,認為《數位中介服務法》應以數位發展為目的,並以此為基礎,盼能再與產業、專家及學者多方研議,共同商榷以數位發展為前提的執法可能性,因此建請暫緩立法上路。

首先認為倉促立法有失明確性原則,應考量數位產業多元樣態之差異性、應評估比例原則,避免過度執法侵害言論自由、應以鼓勵數位產業發展精神為主,法治監理為輔、專責機構應維持獨立與公平性、應使境內外業者遵法一致、應兼顧數位治理與國家發展之平衡。

台灣網路暨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協會(TiEA)表示,台灣近年積極推動智慧國家方案,營造高競爭力、高創新性、高多樣性及中小企業轉型之數位經濟。《中介法》的設計需考量台灣與歐盟兩者之社會文化與經濟體量級差異,並在數位網路產業的跨國性議題及法規治理上與業者充分溝通,盼能以數位產業發展精神為主,法治監理為輔,漸進式逐步推進與動態修正,才能持續開放創新,鼓勵台灣新創與數位產業穩健發展,兼具網路治理與國家發展之平衡,促進數位經濟與國際接軌。

台灣數位媒體應用暨行銷協會(DMA)指出,歐盟《數位服務法》(DSA)草案因對言論自由與網路發展可能造成的限制,歐盟委員會與會員國與仍處於研議階段,何時實施上路,後續執行成效,以及是否衍生司法訴訟案件,國際間仍保持高度關注,台灣是否有必要在網路治理議題上超前立法、管制言論自由?還是應當依循國際網路世界多方參與、開放治理的精神價值,是台灣主管機關、業界與使用者應該共同思考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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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數位平台經濟協會(DEAT)表示,一部法案不僅難以同時規範電信、雲端、社群媒體、影音、電商、數位內容等不同樣態與規模的業者,對於初起步的台灣新創業者來說,更需步步為營,深怕在非蓄意情況下誤觸法條而負擔高額罰鍰,將阻礙創新商業模式發展的可能。

台灣連線(LINE)指出,目前草案文字過於簡略模糊,若單從名詞定義上理解,可以發現到草案試圖納入所有在台灣提供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以及各類型的產品。但事實上,就算是同一家業者的不同產品,其性質也可能差異甚大。建議主管機關納入規範應參酌各家業者的不同樣態進行更細部的區分與定義。

台灣業者是否有能力負擔與歐盟相同的法遵義務,平台業者表示,《中介法》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對超大型平台業者的判斷標準,230萬以上有效用戶數的規範讓台灣很多中型企業都將成為指定線上平台業者,需承擔相當於歐盟經濟體4,500萬以上用戶的超大型平台業者法定義務,在經濟環境與公司規模的巨大差異下,此法的定義規範與執行是否合理值得再考量。

3大協會發起聯合聲明,提出6大訴求,盼政府充分理解社會需求,在兼具數位產業與國家發展下,明確釐清立法目的與相關具體認定定義,建請應暫緩立法,邀集業界與社會各方利益相關者進行充分溝通,擬定符合社會期待,兼具網路治理與國家發展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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