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板鬆綁上市市值至10億 轉板年限縮為1年

▲▼ 證交所,台灣證券交易所。(圖/記者李瑞瑾攝)

▲證交所調降創新板上市市值標準。(圖/資料照)

記者廖婕妤/台北報導

為了打造更適合腦力密集、輕資產新創企業的籌資環境,證交所調降「創新板」上市市值標準,第一類上市市值將從15億元降為10億元,營收條件現行最近4季財報合計不低於1.5億元門檻,調整為1億元;第二類生醫類市值門檻由30億元同步調降為20億元;但第三類市值維持40億元不變,申請轉板年限由上市掛牌日起屆滿2年縮短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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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所表示,網路、行動手持裝置快發展,帶動IoT、AI、大數據等新創企業快速發展,打造創新板的目的,就是為了上述擁有關鍵核心技術、創新能力,或創新經營模式的企業,有進入資本市場籌資的機會。資金投入對新創公司發展極為重要,證交所調整「創新板」規章,目的就是為讓新創企業能夠及早進入資本市場,進而降低籌資成本。

證交所說明,此次規章鬆綁有3大面向。首先,為落實扶植新創企業發展的初衷,證交所調降創新板前2類上市市值標準,前者鎖定產銷尚未達規模經濟或輕資產之公司,後者則為生醫類。

證交所表示,將第一類上市市值從15億元降為10億元,上市營收條件現行最近4季財報合計不低於1.5億元,同步調整為1億元,第二類生醫類市值門檻由30億元降為20億元。

其次,創新板公司一旦符合上市條件,得申請轉列上市公司掛牌交易,為避免轉板條件限制,影響創新企業評估申請上市意願,證交所參考鄰近亞太地區證券市場規定,將申請轉板年限從上市掛牌日起屆滿2年縮短至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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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針對證券承銷商端相關業務,增訂「應提出承銷股數逾300萬股者得以不低於300萬股」承銷股數下限但書規定,如此一來,提升資本額較大新創公司的配售效率,適度減少市場胃納不足的風險,且兼顧創新板上市規章的合理性及彈性;同時,承銷商委任期間調整為上市掛牌日起至其後3個會計年度為止,以分散承銷風險,惟證交所會視個案狀況延長委任期間,以保留強化監理措施彈性。

證交所表示,創新板建置目的,發揮資本市場扶植創新企業成長、茁壯的育成功能,助其擴大營運、吸納優秀人才,發展過程中持續多元招商引資、加強市場溝通,並適時檢討訂定更為合宜的上市條件規範,將此一板塊打造成為亞太地區科技創新事業的上市新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