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R未在《證交法》範疇 股市炒手遭重判18年…人權團體籲修法

▲▼中華人權協會及台灣法曹協會開記者會,「2022年焦點人權研討會 有價證券的正名與人權保障」             。(圖/記者陳以昇翻攝)

▲兩人權協會學者開記者會「有價證券的正名與人權保障」 。(圖/記者陳以昇翻攝)

記者陳以昇/新北報導

中華人權協會及台灣法曹協會,26日共同主辦「2022年焦點人權研討會 有價證券的正名與人權保障」,邀請學者參與,會中認為台灣存託憑證(Taiwan Depositary Receipt,簡稱TDR)發行許久市場日益熱絡,財政部並無明文規定,到底是否屬《證交法》,導致許多民眾因此遭冤入獄,例如連一鮑魚負責人因此遭判刑18年,學者呼籲政府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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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存託憑證(Taiwan Depositary Receipt,簡稱TDR)又稱作「第二上市櫃股票」,在國外上市,再於台灣申請上市,因以存託憑證掛牌進行募資;但TDR是否為有效證券,受到《證交法》約束,根據《證券交易法》TDR並不在管理範疇內,但法院卻依照證交法將操作股市的民眾判刑入獄,學者質疑是否造成冤獄?

明顯案例為2016年間,連一鮑魚鍾姓前負責人,遭控炒作TDR,違法獲利4.9億元,台北地院依《證券交易法》判有期徒刑18年,並裁定5千萬元交保;中華人權協會及台灣法曹協會的學者表示,法院依財政部民國76年900號函公告所為判決,竟自創法學術語,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刑事法因有刑事責任,若隨意創設名詞使人入罪,皆非憲法所允許」,明顯侵害人權。

兩會學者進一步表示,金管會的「募集發行準則」絕非得以核定證券的依據,否則過去主管機關未依此核定的證券難道都是「違法上市」?既然尚未被核定為證券交易法上有價證券,依照「罪刑法定主義」就不能用證券交易法處罰,但法院卻將臺灣存憑證認定為有價證券,完全漠視「罪刑法定主義」。若主管機關、司法機關違憲將「概括核定」的情形,也作為處罰人民的依據,就是違憲、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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