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台併」聽證會多數認同利大於弊 中華電強力反對超頻使用

▲▼NCC29日舉行「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擬申請合併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案」聽證會,由陳崇樹委員(中)主持。1GHz以下低頻段頻寬達60MHz,超過法規明定上限(50MHz)達10MHz,成為同業間爭議焦點(圖/NCC直播畫面)

▲NCC29日舉行「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擬申請合併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案」聽證會,由陳崇樹委員(中)主持。(圖/NCC直播畫面)

記者陳世昌/台北報導

NCC29日舉辦「台灣大哥大申請合併台灣之星」聽證會,與會的電信業、專家學者多數認同合併後,競爭雖會變小、消費者選擇也減少,但對整體數位市場發展是利大於弊。惟電信同業主張「台台併」之後低頻段超過法定限制應繳回10MHz重新規劃使用,NCC會如何做出決定,成為此案主要爭議點。

合併案關鍵方的台灣大哥大總經理林之晨表示,合併案是拯救長期虧損的台灣之星,且合併之後的前2年,台灣之星的部份稅前效益是負,要到第4年之後才會轉為正值。他強調合併之後帶來好的競爭是消費者之福。

台灣大哥大在聽證會上還承諾,網路整合的目標是用戶至上,台灣之星與原台灣大用戶無差別無線網路服務品質,一視同仁無差別待遇;合併後偏鄉4G網路覆蓋達97%,5G也會增加為95%;台灣之星經理級以下同仁全數留用,概括承受台灣之星與加盟門市合作關係,加盟條件依據台灣大哥大規範辦理。


▲「台台併」之後,使用1GHz以下低頻段頻寬達60MHz,超過法規明定上限(50MHz)達10MHz,超標20%,成為電信業切害關係人關注焦點。(圖/NCC直播畫面)

中華電信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出席表示,本案存續公司1GHz以下低頻段頻寬達60MHz,超過法規明定上限(50MHz)達10MHz,超標20%,已達NCC歷次釋照單位頻寬,顯有關鍵頻率資源過度集中而不利市場公平競爭情形,基於法律信賴保護及公平原則,應承諾繳回超標頻寬,踐行法遵義務,維護本公司等利害關係人權益。繳回之超標頻率,可單獨釋出或進一步連同相鄰之800MHz頻段一併整體規劃再釋出。

台灣大方面則表示,合併後台灣大在3GHz以下總頻寬180MHz,比新遠傳少14%,比中華少10%,若再依同業主張繳回低頻10MHz,在市面上沒有任何支持700+900載波聚合的手機,用戶無法同時使用700與900的頻段,速度無法相加之情形下,將造成在極速競爭上處於不利地位。

台灣之星勞方代表也提訴求,建議比照金融業合併案時對勞方的權益保障優於勞動法規,希望台灣大能先提供未來是否原職原薪留用等勞動權益相關細節,請NCC將勞資協商達成共識納入審查要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