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災、突發事件要求勞工延長工時 勞動部放寬申報期限

▲勞動部。(圖/記者廖婕妤攝)

▲勞動部放寬雇主申報延長工時期限。(圖/記者廖婕妤攝)

記者廖婕妤/台北報導

勞基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因天災或突發事變,使勞工必需延長工時,雇主應在24小時內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或核備期限,不過有事業單位反映,若碰到主管機關下班時間或假日,則無法在法定時間內完成申報,勞動部日前發函放寬申報期限,得延後至主管機關下一個上班日的下班前完成。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說明,勞基法第32條第4項規定,因為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必要者,可以將工作時間延長,不過,應該要在延長開始後的24小時內,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此外,勞基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因為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為有繼續工作之必要,要求勞工停止休假,也應該在事後24小時內,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黃維琛表示,由於天災事變發生的很突然,且可能會碰到在24小時法定期限內沒辦法申報,例如主管機關星期五下班了沒有人收件,六日也沒有營業,這種情況下,可以讓雇主在主管機關下一個上班日的下班前完成通報,用紙本或傳真等都可以,但若沒有在時間內核備,可處2萬元到100萬元罰鍰。

不過,這兩年的處罰案件不多,違反第32條的約3件、違反第40條的約4件。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