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通過「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購物頻道換照審查評分表」

▲NCC大樓(圖/林睿康記者攝)

▲NCC大樓(圖/資料照片)

記者陳世昌/台北報導

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會5日議審議通過訂定「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購物頻道換照審查評分表」,將作為審議購物頻道換照案件評分準據。

NCC表示,自105年1月6日《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公布後,購物頻道應依修正後《衛廣法》第64條規定取得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目前已有取得衛廣執照之購物頻道將屆換照期限,亦已依《衛廣法》第18條規定提出換照申請案。

NCC指出,依《衛廣法》第18條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於執照期間屆滿前六個月,應填具申請書及換照之營運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照。換照程序、審查項目、評分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依上開法令訂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審查辦法」,該法第12條規定,節目供應事業及境外節目供應事業申請換照其頻道屬性為購物頻道者,除有第八條或第九條情形應予駁回外,應依下列審查項目及評分基準審查:執照期間第四年至執照屆滿六個月前營運計畫執行報告40分、未來六年營運計畫,60分。

NCC說明,本案係為完備相關法制程序,爰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規定訂定此購物頻道換照審查評分表,並將依行政程序法第160條第2項規定對外發布,以作為後續購物頻道換照作業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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