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4類眷屬申請失業給付「最多加給20%」 前8月已核付7.7億元

▲勞動部。(圖/記者廖婕妤攝)

▲失業期間扶養眷屬可申請失業給付。(圖/記者廖婕妤攝)

記者廖婕妤/台北報導

勞工失業家庭經濟受到影響,失業期間扶養眷屬不容易,《就業保險法》提供「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都有眷屬加給規定,自今年1/18起,新增「無工作收入父母」也適用加給規定,最多計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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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保險司副司長陳文宗表示,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眷屬加給對象,原本是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自今年1/18起,也將「無工作收入父母」納入。

參加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在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如有扶養以上列舉眷屬,給付或津貼之標準,除按申請人離職辦理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外,每扶養1人會再加給10%,最多計至20%。

據勞保局統計,今年1月至8月,眷屬加給共計約13.9萬件,核付金額計7.7億餘元,其中因扶養無工作收入父母請領加給案件,計7.6萬餘件,核付金額為3.4億餘元。

勞動部提醒,《就業保險法》所規範之受扶養眷屬,不以健保隨同加保之眷屬,或申報綜合所得稅之列報受扶養親屬為限,只要確實受申請人扶養,且無工作收入的眷屬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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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欲請領眷屬加給,申請人於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再)認定時,應於申請書填妥受扶養眷屬資料,並檢附受扶養眷屬之戶口名簿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