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堵大股東干政!金管會修法 違者最重恐被拔董事代表

▲防疫保單,壽險業,淨值,增資,金管會,產險,金融業,銀行,保險。(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大股東干政最嚴重恐被拔掉董事代表。(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陳依旻/台北報導

大股東干政最嚴重恐被拔掉董事代表!金管會銀行局今(13)日宣布,已督導銀行公會,就監理機關發現金融機構與大股東間互動,及董事會運作等公司治理等疑義,修正金控法、銀行法,如果以後私下干涉公司治理,最種恐要註銷董事代表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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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化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之公司治理,金管會督導銀行公會修正金控法則跟銀行法則,在法規內增訂兩大重點,第一,公司與有控制能力股東間溝通互動應遵循原則。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說明,有控制能力股東與公司間的溝通聯繫,原則上應透過該股東所指派的董事代表,若董事代表覺得有必要和大股東開會,就得邀請公司經理人陪同,並且應由金控或銀行將溝通情形紀錄下來。

第二,除了防堵大股東干政,法規也增訂,董事長若必須要長期在國內外以異地辦公、居家辦公或視訊會議等遠距辦公模式執行職務時,除應忠實執行職務並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以高度自律及審慎之態度行使職權外,並應確保其職務之有效執行。

另外,董事長若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代理人選應依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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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政彰說明,應符合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產金分離原則;如果是代理人,在代理期間行使職權不可逾越董事長的權限,如有限制,應事先明確列出。

金管會已備查修正後之金控守則跟銀行守則,將由銀行公會轉知會員機構遵循。童政彰強調,金融業是高度尊法的機構,相關法令不管是行政命令,乃至於業者訂定的自律規範,銀行、金控都要以尊法的角度去執行,以上未來會按內稽內控去檢視有沒有做到,若有違反,金控法依第54、60條處理;銀行法則是129條61之1,罰金輕則200萬,重責5,000萬,最嚴重的話恐撤銷大股東的董事代表,但還是要回歸到個案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