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時間 102/07/0417:31:36
發言人 賈先德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8789-2000*72710
主旨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八家銀行請求本公司給付
甲種特別股股息案
符合條款第41款
事實發生日102/07/04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2/07/04
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本公司於本日接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就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銀行」)、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作金庫」)、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第一銀行」)、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銀行」)、臺灣土地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土地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臺灣中小企銀」)、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化銀行」)等八家銀行共
同請求給付特別股股息事件,訂於民國102年7月29日上午10時50分於該法院調解。
(2)八家銀行請求金額臚列如下:
a.兆豐商銀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97,808,219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b.臺灣銀行請求本公司應給付123,630,137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
c.合作金庫請求本公司應給付98,904,110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
d.第一銀行請求本公司應給付98,904,110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
e.華南銀行請求本公司應給付98,904,110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
f.臺灣土地銀行請求本公司應給付98,904,110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
g.臺灣中小企銀請求本公司應給付74,178,082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
h.彰化銀行請求本公司應給付64,287,671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
以上股息金額共計855,520,549元。
(3)前開八家銀行所請求之金額為本公司發行甲種特別股自民國96年1月5日迄96年12月
31日止之股息及遲延利息。
6.因應措施:本公司將於民國102年7月29日參與本案調解程序。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