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部11月8日開放商用衛星通信頻率申請 跨國業者需符國安考量

▲數位發展部長唐鳳出席部長布達典禮。(圖/記者林敬旻攝)

▲數位發展部部長唐鳳。(資料照片/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陳世昌/台北報導
數位發展部部務會議25日通過「電信事業申請衛星固定通信用無線電頻率核配有關事項」、「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審查收費標準」及「電信事業申請衛星固定通信用無線電頻率審查作業要點」,並敲定於11月8日至12月30日開放受理業者申請衛星固定通信用無線電頻率。

數位部規劃釋出10.7-12.7GHz、13.75-14.5GHz、17.7-20.2GHz及27.5-30.0GHz等頻段,供同步與非同步衛星固定通信使用,其中27.9-29.5GHz須與既有行動寬頻業者協議使用。無線電頻率使用期限為2年,屆期得申請再核配。為確保國家安全,跨國衛星在台提供服務應符合相關國安考量。

在頻率用途方面,數位部說,除固定衛星地球電臺外,也包含航空器及船舶等衛星地球電臺,頻率均依照國際電信聯合會(ITU)規範使用。依據行政院核定之無線電頻率供應計畫,有關衛星干擾處理原則,申請使用頻率者不得對既設電臺造成干擾,且非同步衛星不得干擾同步衛星,非同步衛星系統間頻率應和諧有效共用。

▲數位發展部2022年正式揭牌成立。(資料照片/記者林敬旻攝)

在申請資格方面,數位部表示是依據電信管理法相關規定,限制申請者應為電信事業,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外資直接持股不得超過49%,直接及間接持股不得超過60%,且不得有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實收最低資本額門檻為新臺幣3億元,且不限申請家數。另為確保國安,合作衛星機構應符合有關機關國家安全考量。

數位部指出,開放衛星頻率是行政院政策,衛星通信具備涵蓋範圍廣闊的優勢,可加強海上、離島、山區等地區的訊號涵蓋,提供公眾電信網路的備援,在各種緊急狀況發生時,得以確保我國通訊網路仍可藉由同步或非同步軌道衛星運作,增進電信網路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