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休沒用完雇主應換發工資! 3年已罰1313件、累計近3000萬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圖/記者廖婕妤攝)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圖/記者廖婕妤攝)

記者廖婕妤/台北報導

年終將近,勞動部提醒,有些特休規定要注意,勞基法規定,特休要工作滿半年或一年才能取得請休權利,很多事業單位約定以曆年制(每年1/1至12/31)為特休請休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因年度終結而未休的特休日數,除了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外,其餘日數不論勞工未休原因為何,雇主都應該結清並發給勞工工資,違者最高可罰100萬,據統計,3年來以開罰1313件、金額近3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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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表示,不論約定用哪一種方式給假,凡是年度終結未休畢的日數,除了經勞工提出,並經雇主同意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外,雇主都應發給勞工未休日數的工資。發給工資的期限,必須在契約約定的工資給付日,或在遲於年度終結後30日內發給。至於遞延到次一年度的日數,於次年度終結時若仍未休完,雇主也必須按照原特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的基準計發工資。

黃維琛指出,除了結算年度未休的日數外,特休假還有幾項規定雇主應該遵守,例如下一年度開始,雇主應告知勞工年度內可休日數;特別休假期日以勞工排定為原則,雇主不可逕自排定,如需調整必須協商;年度內若是契約終止,不論契約終止原因、特休假未休完的原因為何,凡是未休畢的日數,雇主都應折發工資。工資發給的期限,原則上應在終止契約時就結清,最晚也要在原本約定的發薪日給付。

黃維琛提醒,雇主若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查證屬實可罰2萬至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另將要求雇主補付工資,未補付者可連續處罰。據統計,近3年內違規大約有1313件,金額從2萬元起跳,罰額累計近3000萬元,其中桃園某航空公司3年內違反4次,最高額罰到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