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契約勞工注意! 屆滿離職2年內可申請失業給付

▲勞動部。(圖/記者廖婕妤攝)

▲勞動部。(圖/記者廖婕妤攝)

記者廖婕妤/台北報導

年終將至,新的一年即將到來,勞動部提醒,部分跟雇主簽訂定期契約的勞工,若有契約即將屆滿而離職者,可依《就業保險法》規定申請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等補助,保障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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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保險司司長陳美女說明,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超過1個月沒有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可視為非自願離職。

因此,定期契約勞工若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可在離職退保後2年內,檢附定期契約屆滿離職的證明文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提出失業給付申請。

陳美女指出,現在工作型態多元,計算定期契約勞工是否符合非自願離職條件時,有關定期契約期間是採合併計算,陳美女舉例,甲君在今年1-4月若從事定期契約工作,到5、6月從事不定期契約工作後自行離職,8-10月再從事定期契約離職後,1個月沒有就業,因其離職前1年內定期契約前後已合計滿6個月以上,就可視為非自願離職。提醒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的定期契約勞工,別忘了自身權益。

《就業保險法》提供「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都有眷屬加給規定,原本是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自今年1/18起,也將「無工作收入父母」納入,最多計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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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在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如有扶養以上列舉眷屬,給付或津貼之標準,除按申請人離職辦理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外,每扶養1人會再加給10%,最多計至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