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訊股東會需3分之2董事出席 今年股東會上路

▲474家上市櫃股東會人數需控管 室內不得超過100人。(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視訊股東會需3分之2董事出席,今年股東會上路。(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陳依旻/台北報導

疫情大爆發,外界重新檢討上市櫃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的需求,金管會(10)日公布要修法,為強化保障股東權益,原本同意只要董事會2分之1出席且2分之1同意即可開視訊股東會,現在要提高到3分之2出席、二分之一同意才可施行,縮短預告30天,今年股東會就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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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得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股東會之特殊情形,須有相關配合因應之配套措施。

另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股東無實體會議可參加,僅能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為強化保障股東權益,金管會研擬修正本準則,修正重點如下:

一、 提高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視訊股東會之門檻,規定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二、 為提供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有困難之股東之適當替代措施,並協助其使用連線設備參與股東會,爰規定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除本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九第六項規定之情形外,應至少提供股東連線設備及必要協助,並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載明得向公司提出申請之期間及其他相關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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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為因應前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特殊情形,公司得辦理下列相關因應措施,首先,公司如有決議變更開會方式且已寄發開會通知者,得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股東會召集方式之變更,毋須再次寄發更正之召集通知書。

其次,公司如召開視訊股東會,並提供書面投票作為數位落差股東之替代措施者,得於該等股東向公司提出申請時,始寄發書面投票用紙及各項議案參考資料予股東,不適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第5條第2項,有關公司採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應向所有股東寄送書面投票資料之規定。

最後,考量發生前開公告之情境多變,所需必要緊急應變之配套措施須視當時情況而定,爰增訂「其他經本會規定之必要緊急措施」,以適時保障股東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