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CW公約不適用於軍艦 航港局說明富江艦船長無資格不符疑慮

▲濟陽級飛彈巡防艦。(圖/翻攝中華民國海軍)

▲航港局說明STCW公約不適用於軍艦。(圖/翻攝自中華民國海軍)

記者張佩芬/台北報導

有關部分媒體報導海軍新造「富江艦」首次出海測試,船長資格及進出蘇澳國際商港管制疑義,交通部航港局澄清表示:依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STCW)第三章規定,不適用於軍艦、海軍輔助艦或政府擁有或經營非商業船舶。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另依船員法第三條規定,軍事建制之艦艇,除有關航行安全及海難處理外,不適用船員法之規定。爰依前揭規定,對於新建造、徵用及服勤中之軍事艦艇均不適用STCW公約及船員法之規定,包括船員之資格、執業與培訓。另船舶法第四條規定亦述明軍事建制之艦艇不適用該法規。

針對國際商港船舶進出港作業,按航港局函頒「各類型船舶入出國際商港核准程序及管理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軍事艦艇於入出港前,應以超高頻無線電(VHF)向港口所在之航管中心或信號臺報告,經其同意後,即按排定之次序入出港;免於航港單一窗口服務平台(MTNet)辦理入出港預報及入港報告,爰有關軍事艦艇出海測試作業,應依前揭規定,由港口所在信號臺辦理該等船進出港通報管制作業。

有關我國軍事艦艇自建造開始迄至下水、試航及船上操縱之人員均不適用現有國際公約與我國船舶法及船員法之規定。該等艦艇建造中如遇有需出海試航情形,係由軍方或其授權之機關,向港口管理機構申報進出港,於獲得信號台同意後即可進出國際商港,本案並非如報載所稱出海測試前應向航港局提出申請、於資料尚未備齊、船員資格不符情形下即行出港等情節,該局相關或有關單位單位亦未曾收到船廠申請。

航港局表示,軍事艦艇於建造中如需進出商港測試,可配合軍方有關單位需要,針對進出港作業研議訂定更完善之標準作業流程,避免誤解或產生航安疑慮。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