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泰山澄清廣告費占營收比重僅1.9% 近三年度不增反減

▲泰山經營權之爭風波未平,圖為泰山企業董事詹皓鈞。(圖/記者湯興漢攝)

▲泰山經營權之爭風波未平,圖為泰山企業董事詹皓鈞。(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食品大廠泰山經營權之爭延燒,泰山獨立董事杜英達日前質疑公司去年第三季花費1.2億元廣告費,公司派今(22)日發出聲明澄清表示,公司去年度前三季個體營收為72億3,850萬1,000元,廣告費用占營收比率僅為1.9%,並認為獨董對外之發言,已嚴重背離獨立董事忠實執行業務。以下為泰山公司派書面聲明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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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漆獨董須用功 糗淪烏賊成笑柄

本公司獨立董事杜英達於 112 年 2 月 20 日召開記者會,指稱「本公司於 111 年度第三季僅賺幾百萬,卻花了 1.2 億元廣告費」云云,顯與事實不符,為免遭外界誤會,扼要澄清說明如下:

杜英達獨立董事前開所述,與本公司財務資料均不相符,顯係因其對本公司實際營收狀況、廣告費用數額嚴重誤解。事實上,本公司111年度前三季個體營收為72億3,850萬1,000元,廣告費用占營收比率僅為1.9%,獨立董事杜英達前開所述,顯非事實。

又依本公司 107 至 110 年度財務報表統計資料顯示,本公司自 107 至 110 年度營收淨額依序為 68 億 1,363 萬6,000 元、68 億 3,754 萬 3,000 元、71 億 4,079 萬 5,000 元、86 億 2,271 萬3,000 元,已呈現大幅度提升之趨勢,而前開年度廣告費用占營收淨額比率依序為2.4%、2.4%、2.2%、1.8%,係不增反減,且與其他食品業公司占比多為「1.8%至6.4%」相較,前開年度廣告費用已屬偏低,故而前開費用未逾合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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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本業為食品產業,廣告費用係本公司經營之必要開銷費用,而本公司花費廣告費用亦在合理範圍內,故本公司建議杜英達獨立董事,於執行職務時,應綜觀本公司整體格局效益,並詳細檢視歷年財報統計資料,而非執意扭曲單一數字,甚至信口雌黃、胡亂指控,以免淪為猛打烏賊戰的「落漆獨董」,而徒留笑柄,意圖干擾本公司業務的執行及運作,更是嚴重背離獨立董事忠實執行業務之正確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