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佩芬/台北報導
陽明海運在民國110年度退休的人員,針對公司發放110年度員工酬務(員工紅利),將該年退休員工排除在外情事,發信給公司所有董事,爭取按服務月份發給紅利。相關人員指出,官股的台灣航業,民營的萬海航運、長榮海運都有讓退休員工按退休當年實際服務時間分紅,陽明過去也曾發放,不應歧視特定對象,讓退休員工怨嘆至死。
這批退休人員去年就已向公司提出陳情,其中不乏協理與副總經理級主管,因為不願與公司老同事激烈對抗,要求媒體不要報導,希望爭取以仲裁方式解決,但最後公司高層卻建議這批員工採取法律行動,由法院來決定該不該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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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明110年根據公司章程規定,稅前獲利1%做為員工酬勞,有20.24億元是當紅利分給員工,111年稅前獲利的1%,約23.36億元即將用來做員工分紅,其中110年紅利已經在111年分發,但110年退休員工卻未能根據工作月份,按比例獲得分紅。
退休員工認為,打官司曠日廢時,對老年人實在太折磨,員工紅利怎麼發公司管理階層就有權決定,管理階層不願承擔責任,只能寄望董事會做出裁決,因此在清明連假前夕,發信給所有董事。
陳情書中寫道:
一、就法律層面面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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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難已遵照公司法235-1條第一項規定·於公司章程第18條明訂員工酬勞相關規定,但卻未依235-1條第五項即「章程得訂明依第一項
至第三項經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規定」,將發放對象載明於陽明公司章程之中,明顯有違法怠惰之嫌。
2.據悉公司以勞基法第29條全年工作為排除退休員工之法律依據,有鑒於此,我們自勞動部法律咨詢部門得知,保障及提升勞工推益是勞
法第29條的基本要義,並無排除退休員工的道理,而且所有陳情人均於110年度期間依法屆齡退休,無人主動辭職或因故被公司解職,故應
被視同「全年工作」,以符合勞基法第29條的立法精神,殆無疑義。
3.根據我們搜集資訊示,過去公司於獲利年度均會依法發放員工紅利(民國104年之前)或員工酬勞(民國109年),而退休員工均被納入其中。
甚至110年度新進員工亦獲發放,為何獨獨將110年度退休員工排除在外?如此明顯不公,顯然有歧視特定對象之嫌,應為法律所不允准。
二、就常理層面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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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眾所週知,陽明公司在經歷多年最重虧損之後,直到2021年才明顯獲利,虧損期間,我們不少人都有過無年終獎金、降薪、減資等痛苦經驗。也都無怨無悔與公司共體時艱,如今撥雲見日,所有110年度的退休人員理當按共任期長短分享公司盈除的喜悅,回饋我們的付出,此乃義理之所在,誰曰不宜?
2.實務上,有法依法,無法依(慣)例乃是一般共識,目前公司尚未制定員工酬勞發放辦法,但是有現行岸勤從業人員年度績效獎金辦法施行多年在案,慮及員工酬勞與績效獎屬性相同,既然員工酬勞發放辦法付之闕如,權宜之計,理應爰引行之有年之績效獎金發放辦法的內容與精神,予以處理,方屬合理,而非粗暴的將退休人員一刀割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