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金控大股東干政!金管會修法 最重要求處分家族持股

▲▼銀行局副局長莊琇媛。(圖/記者戴瑞瑤攝)

▲金管會銀行局局長莊琇媛。(圖/資料照)

記者陳依旻/台北報導

金管會出重手防止金控大股東干政!金管會銀行局局長莊琇媛今(27)日宣布,未來有股權隱匿不適格、不當干政,除了要罰款,還會要求限期處分家族持股、公司負責人最高5年內,不得在相關之金融機構從事任何職務,另外,還會限制大股東表決,不准指派董事代表人,此案預告60天,最快9月送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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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琇媛直言,近年金管會透過日常監理或金融檢查發現,國內金融控股公司(下稱金控公司)或銀行有控制能力之股東,有未能證明其適格性維持或涉以不當方式干預決策或妨礙經營等情事,以及金管會所得採取之裁罰手段,僅能以排除危險為由對現任在職之負責人予以解職。

莊琇媛強調,對於上述有礙金融機構健全經營之不當行為,主管機關雖均已採取相應之監理措施,但仍顯不足,所以,有必要從法制面檢討強化或建立對於上述行為人之問責及究責機制,經參酌國際監理機關對於金融機構股東、負責人等違失行為之處分規範,是研擬本次金控法及銀行法修正草案之重點。

至於有哪些重點?莊琇媛表示,其一,是增訂大股東不當干預金融機構經營之監理措施,莊琇媛表示,規定對金控公司或銀行有控制能力且未擔任負責人職務之股東,不得有不當干預金融機構決策,有礙其健全經營之情事,並賦予主管機關得採行適當裁處措施之權限。

第二、 參考行政罰法第15條立法意旨,金控公司或銀行違反金控法或銀行法規定而受處罰者,主管機關得對未盡防止義務或行為之負責人處以罰鍰、調降月薪、停止其職務之執行或解除其職務。並明定自停止職務之日起最高一年內或解除職務之日起最高五年內,不得在相關之金融機構從事任何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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