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曾筠淇/綜合報導
已經想要換工作了,卻被要求再做3、4個月,這樣可以接受嗎?一名網友發文表示,他近日想要離職,但因為手上有太多任務,所以被公司要求「等找到人」再走,讓他不知該如何是好。貼文曝光後,隨即引發網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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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名網友在臉書社團「匿名2公社」上發文表示,他最近有意離職,但公司卻要求他再做3、4個月、等找到人再離職。他透露自己在這家公司已經待了6年,所以不知道該怎麼婉轉拒絕,「主要是因為接了太多事情在身上,導致現在要走走不了」。
原PO也說,其實他在進這家公司以前,並沒有前輩交接,「因為在同性質工作中,我是做最久的」,而當時公司也照常運作,並沒有任何問題,如今被這樣要求,就讓他不知道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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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文曝光後,底下網友紛紛回應,「直接說離職時間,法規要求是一個月前,找人讓你交接是公司的事。跟原公司說,找好新工作,要去報到了」、「哪有什麼怎麼辦,法律規定怎樣就怎樣」、「6年最多就30天,其他是公司的事」、「走不走看你自己啊,反正法規內時間就好,不做最大」、「有錢有感情,沒錢關你屁事」、「不合理要求沒辦法喔」。
根據「勞基法」第15、16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超過3年者,勞工滿3年即可終止契約,但應在30天前預告雇主。如果是不定期契約,勞工若欲終止契約,工作3個月以上但未滿1年者,要在10天前預告;工作1年以上但未滿3年者,要在20天前預告;工作3年以上者,要在30天前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