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負責人掏空跳槽!金管會修法 10年內可提訴訟解任

▲▼美股重挫拉低台股早盤跌逾150點,盤中一度重挫超過190點,盤面一片綠油油。(圖/記者湯興漢攝)

▲金管會修法新增公司負責人若有4大非法行為,就算跳槽,投保中心仍可提訴訟解任。(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陳依旻/台北報導

現行法規僅規範如果負責人有操縱股價、內線交易、期貨詐欺這3種行為,投保中心才可提解任訴訟,但金管會今(9)日宣布,擬修「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將「財報或公開說明書不實、非常規交易、侵占、背信」4大行為也列入,未來負責人如有這些非法行徑,即使換公司,投保中心都可在10年內提解任訴訟。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證期局官員指出,過去投保中心代位求償以「財報不實」案件最多,但很多案件難以勝訴,原因在於負責人在A公司發生財報不實,跳槽到B公司,法院認為負責人已不在A公司,造成跨公司解任困難,因此,這次修法新增財務報告或公開說明書不實等證券詐欺、非常規交易、侵占、背信4項不法行為。

官員強調,未來,負責人如出現以上4種非法行為就不適合擔任董事、監察人職務,投保中心都可提出解任訴訟,就算跨公司、10年內都可以提出;至於何時上路?官員表示,預告期間為30天,完成預告後還須送行政院、立法院審查,會爭取盡快完成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