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失聯遞補等待期縮短了! 最短1個月就可申請

▲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就服法第58條。(圖/勞動部)

▲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就服法第58條,縮短移工失聯遞補等待期。(圖/勞動部)

記者廖婕妤/台北報導

《就業服務法》第58條修正條文今(12)日生效,產業雇主遞補新移工等待期縮短為3個月,家庭看護移工雇主遞補新移工等待期縮短為1個月,另家庭看護移工與雇主合意轉換新雇主,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逾1個月無新雇主接續聘僱,雇主也可直接申請遞補新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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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說明,即日起移工行蹤不明,雇主依規定通報入出國機關及警察機關後,產業雇主可於行蹤不明發生日滿3個月後,依規定申請遞補;家庭看護工雇主可於移工行蹤不明發生日滿1個月後,依規定申請遞補。若雇主與外籍家庭看護工合意轉換,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逾1個月,仍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雇主自廢止聘僱許可函發文日滿1個月後,也可申請遞補新移工。

至於在今日法令生效前,雇主等待遞補期間有符合新法規定的標準,如何申請?勞動部表示,移工若在今日前發生行蹤不明,雇主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後,產業雇主自移工失聯發生日起已等待遞補滿3個月以上且未滿6個月,家庭看護雇主自於移工失聯發生日起已等待遞補1個月以上且未滿3個月,雇主也可向勞動部線上申請遞補。

勞動部舉例,移工若在6/1發生行蹤不明,產業雇主可自當日起算滿3個月,也就是到8/30起可申請;家庭看護雇主自發生行蹤不明當日起算滿1個月,也就是7/1起可申請;另雇主與外籍家庭看護工合意轉換雇主,若經勞動部於6/1發函廢止聘僱許可,外籍家庭看護工自發文日6/1起算滿1個月且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的翌日,也就是7/2起雇主得申請遞補;勞動部也提醒符合申請雇主最晚應在得申請遞補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

勞動部提醒,雇主如與外籍家庭看護工合意轉換雇主,並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在移工未出國或尚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之前,移工生活照顧及安排移工依期限出國等責任,原雇主仍須負擔;原雇主若未辦理手續安排移工遵期出國,將會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規定,並處以罰鍰及不予許可及廢止聘僱許可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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