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嬰留職停薪期滿不可拒絕復職申請 近3年已開罰16件

▲孕婦雙子宮同時懷孕。(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懷孕。(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廖婕妤/台北報導

許多女性因為懷孕生子,會向公司提出留職停薪來親自照顧陪伴幼兒,為確保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滿時可順利回到職場,《性別工作平等法》訂有相關規定,雇主要恢復受僱者原有工作,不可任意拒絕復職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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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王金蓉說明,《性別工作平等法》明定,受僱者依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雇主不得拒絕或為不利處分;在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雇主應讓受僱者回復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原有工作,除非有以下法令規定情形。

第一,事業單位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第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第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第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雇主若因為以上4種情形之一,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依法必須要報經主管機關同意,並且要在30日前通知受僱者;此外,也應該要依照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王金蓉指出,近3年統計,因為留職停薪後雇主拒絕復職、或是復職但沒有讓勞工恢復原本職位,而提出申訴的案件,2020年共有18件,其中有11件進入評議,最後6件成立;2021年提出申訴共24件,其中有15件進入評議,最後7件成立;2022年共19件提出申訴,11件進入評議,最後僅3件成立,罰鍰介於2萬至30萬之間。

勞動部指出,《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已有相關的保障,雇主不讓勞工回復原職,或是恣意調整育嬰留職停薪員工的職務,甚至無故解僱,皆可依法處理。請雇主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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