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三商壽遭罰480萬! 投資反向ETF「4大缺失」

▲▼三商美邦人壽。(圖/記者周宸亘攝)

▲三商美邦人壽遭罰480萬。(資料照/記者周宸亘攝)

記者陳依旻/台北報導

金管會今(1)日宣布三商美邦人壽處分案,金管會表示,對三商美邦人壽辦理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投資反向ETF有4大缺失,其中一項是不合避險目的,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新台幣480萬元,並請該公司依比例原則檢討相關投資決策人員責任,離職了也要追究,「永不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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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表示,三商美邦人壽資金運用、風險管理及人事管理業務之控制作業程序有下列缺失:

第一,修訂內部規定之作業缺失:

官員表示,該公司由總經理核准修訂內部「股票資產風險管理辦法」規定,有針對嵌入衍生性金融商品運作之反向一倍型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投資限額,增列於符合避險目的時排除計入投資限額之例外管理規範,應屬重大投資策略及風險管理措施之調整,惟修訂前未詳實評估分析避險策略,且前揭內規修訂程序未提報投資管理委員會及風險管理委員會充分討論及審議。

另該公司亦未配合上開新增之例外管理規範,建立相關風險控管及對應不同投資額度之分層負責權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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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投資前評估之作業缺失:

該公司以避險目的申請新增反一ETF投資額度,投資前未評估分析反一ETF不利長期持有之特性,且未加以分析反一ETF與該公司台股現貨部位間之相關係數、持有單一ETF之集中度風險及流動性風險等事項。另未擬訂使用反一ETF作為避險工具之具體避險計畫。

第三,投資決策程序之作業缺失:

該公司新增反一ETF之投資額度應屬重大投資,惟僅由公司權益投資部簽報經投資長或總經理核定,對於內部實質決策評估及形成過程,未留存其他軌跡,不利決策當責性。另該公司權益投資部未就風險管理部之意見予以分析,即獲核准新增投資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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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投資執行之作業缺失:

該公司以避險目的投資之反一ETF部位,多次超逾國內股票現貨部位。又該公司為抵銷反一ETF投資虧損而投資正向ETF,未妥善評估該公司原規劃投資反一ETF係為避險目的,違背該公司原投資反一ETF之避險目的,且有將正向ETF投資部位出清實現收益卻未同步處分反一ETF部位之情形,有以避險目的之名義行增加投資效益之實。

此外,投資檢討也有作業上的缺失,官員指出,該公司反一ETF投資部位達到公司所定應停損條件,係依內部規定由總經理核准例外不執行停損,以及3次核准延長例外不執行停損期間,惟該公司未就例外不停損標的建立風險差異化控管機制,嗣又由董事長核准第4次延長例外不停損期間,違反該公司內部規定之可延長次數。董事會亦未即時要求權責單位通盤檢討損失原因及停損機制。

官員強調,該公司對投資長及經營主管之績效衡量標準,有誘因使投資人員大量利用反一ETF增加投資收益之情形,不利落實風險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