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依旻/台北報導
針對有媒體報導人頭帳戶欠缺監管等,並點名金管會和NCC以及數位部都是「打詐國家戰犯」,金管會今(24)日,提出4點說明,強調已針對人頭帳戶、電子支付、銀行提供虛擬帳號服務、個人幣商管理等進行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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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已督導銀行公會研訂強化防杜人頭帳戶措施
金管會指出,除法令已有規範外,金管會持續督導銀行公會研訂強化防杜人頭帳戶措施,例如112年5月再強化臨櫃關懷提問內容;客戶申請電話語音銀行及網路銀行約定轉入帳戶者,銀行須視客戶性質及風險程度高低,評估於申辦日後次一日生效,或拉長生效時間為次二日生效等。
依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對於曾涉及人頭帳戶案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者,銀行應拒絕該等客戶之開戶申請。另「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亦定有對高風險客戶之強化審查措施,包括應加強確認客戶身分等機制。
二、已請銀行公會強化確認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者是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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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強化電子支付帳戶管控降低冒名申辦一節,對於申辦人利用假門號驗證冒名申辦之問題,為避免遭詐騙集團利用不法取得之個人資料冒開電子支付帳戶,金管會已於去年請銀行公會強化確認使用者本人之金融支付工具,增加驗證使用者開立存款帳戶或信用卡原留手機門號機制,所有電子支付機構均已完成調整。
三、督導銀行落實業者申請虛擬帳號服務之審核規定
有關強化第三方支付業者申請虛擬帳號一節,金管會持續督導銀行落實業者申請虛擬帳號服務之審核規定,其中銀行公會已在今(112)年上半年再研訂銀行提供虛擬帳號服務之強化客戶身分審查措施及評估該類客戶對洗錢防制法令遵循情形等,持續精進管控措施,金管會將持續督導銀行落實。
四、對人頭帳戶已有拒絕開戶及限制滙款等規定、個人幣商也已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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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個人幣商納入虛擬通貨平臺洗錢防制規範一節,按「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所稱「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指為他人從事同款各目活動(虛擬通貨活動)為業者。從事虛擬通貨活動為業之自然人,自應依商業登記法及稅籍登記規則相關規定辦理商業登記及稅籍登記,並遵循洗錢防制法及本辦法相關規定。尚未完成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而以虛擬通貨活動為業者,自屬違法。
為提升政府防制詐欺犯罪能量,行政院於今(112)年 5 月推動打詐行動綱領 1.5 版,阻詐面向各部會精進措施包含強化申請約定轉帳防詐措施、納管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業者、就源處理網路假投資廣告、遊戲點數防詐鎖卡及內控機制、第三方支付業者建立客戶審查機制及金融機構辦理全台走透透宣導活動。期透過各項防詐精 進措施,更有效攔阻非法詐欺金流,減少民眾財產損失,保障合法經濟,以健全我國產業之發展。
金管會強調,對人頭帳戶已有拒絕開戶及限制滙款等規定;個人幣商也已納管。透過這些措施以及金融從業人員的努力,去年臨櫃關懷攔阻金額達7979件,金額約42億元。今年1至4月攔截件數達2,837件,攔阻金額為18.74億元,較去年同期增加一倍,希望外界勿忽視跨部會及金融公私協力之努力。
金管會指出,已與台灣高等檢察署建立橫向協商平臺,未來會持續透過該平臺,與執法機關密切配合,各地方檢察官所提意見可持續透過該平台與金管會研議,共同精進防制詐騙措施,降低詐騙案件,保護民眾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