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地區第2戶購屋貸款規定 央行:已考量換屋者權益

▲特定地區第2戶購屋貸款規定 央行:已考量換屋者權益。(圖/記者林敬旻攝)

▲特定地區第2戶購屋貸款規定 央行:已考量換屋者權益。(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陳依旻/台北報導

針對建商對央行在6月實施選擇性信用管制-採取對特定區第二戶購貸款成數上限7成的反彈,央行今(30)日下午召開記者會說明,該規定已考量換屋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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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部分建商表示,央行規範第2戶購屋貸款成數上限7成致影響換屋族權益,央行說明如下:

一、 本行為持續強化管理銀行信用資源,並降低不動產相關授信風險,爰於本(112)年6月16日新增規範自然人特定地區第2戶購屋貸款成數上限7成,考量因素包括:

(一) 全體銀行不動產貸款占總放款比率仍高,銀行信用資源仍有過度流向不動產市場之虞。

(二)本年第1季自然人新申貸第2筆購屋貸款人數及占比均較上季增加,以及自然人申辦特定地區第2戶購屋貸款之平均貸款成數居高且持續上升,貸款條件仍屬寬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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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行前於99年6月實施特定地區第2戶購屋貸款規範,本次係再次實施,而本次僅將貸款成數由現行平均7.7成降至上限7成,且相較上次規範上限6成,尚屬溫和,並已考量換屋者權益:

(一)借款人清償名下第1戶房貸(如出售舊屋或以其他資金來源清償),即不受貸款成數7成之限制。

(二)本行規定係以借款人本人為規範對象,並非以家庭歸戶辦理,爰不影響家庭其他成員申辦購屋貸款之權益。

(三) 本次規範並未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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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人在本次規範修正前已向承貸金融機構申貸並經錄案者,其貸款條件得按錄案時規定辦理。

2.本行信用管制措施係以金融機構不動產抵押貸款案件為管制項目。購屋者(包括已簽訂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者)如已進入向金融機構申貸階段,可依上開(三)之1適用錄案時規定;如尚未向金融機構申貸者,尚非屬貸款案件,非本行管制項目,自無溯及既往情事。

三、本行自109年12月起多次調整管制措施迄今,持續於各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新聞稿及立法院業務報告等,提醒社會大眾有關本行管制措施調整之可能性,並非外界所稱無預警式實施管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