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 雇主性騷最高罰100萬

▲性別平等工作法。(圖/勞動部)

記者廖婕妤/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13)日通過性平三法修正草案,其中由勞動部負責的「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草案,從建立外部公權力申訴調查機制、增訂處罰規定、簡化申訴流程及提供相關協助資源等4大方式,嚇阻職場性騷擾事件發生;政府及雇主保護級扶助被害人,若最高負責人性騷最重罰100萬元、權勢性騷可請求損害額最高5倍懲罰性賠償金。另為保障工作權性別平等,爰併同修正法案名稱為「性別平等工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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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表示,最高負責人為性騷擾行為人時,無法期待內部申訴制度能有效運作,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經調查屬實即裁罰行為人;若已向公司提出申訴後,不服雇主調查或懲戒結果,也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再申訴,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可命行為人雇主採取必要處置。

勞動部指出,為有效懲治最高負責人為性騷擾行為,如經認定有性騷擾行為,處新臺幣1萬至100萬元罰鍰,軍、公、教最高負責人也適用。對於利用權勢進行性騷擾的行為人,被害人得請求損害額最高可至5倍懲罰性賠償金,若權勢型性騷擾情節重大,調查時可暫時停職。

新法也將強化雇主防治意識及責任,明定雇主不論是否接獲正式申訴,均應有防治義務,定明「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以利雇主採行,未提供可罰2-100萬元;也增訂雇主接獲性騷擾案件,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並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對行為人做適當的懲戒。

另外,在公司處理程序,也課予一定規模雇主,應組成申訴處理單位即時調查責任、成員應有具性別意識之外部專家學者,30人以上事業單位要訂定相關辦法,10-29人的公司應訂定申訴管道,約有8萬家事業單位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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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對於被害人的保護及輔助,明定雇主應提供或轉介被害人相關諮詢、醫療、心理諮商或社福資源等必要服務。最高負責人為性騷擾行為人時,在地方主管機關調查期間,申訴人可申請「調整職務」或「留職停薪」,雇主不得拒絕;屬實者,雇主應補發薪資。

勞動部強調,新法的修正,希望透過公私協力,以接住所有被害人,讓每一個受僱者都能有安心、安全的工作環境,未來新法如果可以落實,受僱者及求職者的保障就更為周延,打造真正友善、平等的職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