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台比賽插入上百次廣告⋯NCC針對5違法節目祭裁罰共140萬

記者蘇晟彥/台北報導

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23日舉辦例行記者會,針對112年第2次廣電廣告諮詢會議事件進行審議結果公佈,包含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眾利益1件、節目與廣告未區隔4件,將予以核處,5案共計140萬。

NCC       。(圖/NCC提供)

五案分別包含,年代新聞台在去年 8月 24日播出「1800年代晚報」節目,節目上僅依據部分網友之臆測言論,逕自揣測廢死聯盟臉書之貼文指陳該聯盟已經啟動林姓嫌犯的「免死計畫」,並在節目標題、言論中多次提及此事,NCC則認為未經事實查證致損害公共利益,依照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決議核處新台幣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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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案為ELEVEN SPORTS 1台111年5月22日播出「中華職棒33年例行賽 富邦悍將VS樂天桃猿」節目及111年9月24日「中華職棒33年例行賽 味全龍VS統一獅」節目,於轉播賽事過程中,高度頻繁地在螢幕中央出現特定商品標識畫面,而在節目期間出現超過100次以上,其呈現方式已達促銷宣傳、鼓勵消費程度,致節目廣告化,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30條規定,分別核處警告,不予以罰鍰。

4、5案則TVBS新聞台111年9月20日播出「午間12.13新聞」節目,明顯針對特定產品進行正面深入介紹,且採訪該商品品牌代表,進行內容、成分解說,並與廣告互相搭配,致節目與廣告未區隔,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30條規定,且近兩年有裁處紀錄,核處新臺幣60萬元。TVBS歡樂台111年9月28日播出「11點熱吵店」節目,其節目內容以來賓分享使用贊助商品經驗,明顯促銷、宣傳特定商品,刻意介入節目內容編輯及鼓勵消費,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33條規定,核處新臺幣60萬元,併請業者提出改善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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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NCC呼籲,該會對於電視節目內容取材及編排均予以尊重,惟業者仍應以閱聽眾收視權益為依歸,節目內容與廣告應明顯區隔,並遵守置入性行銷與節目贊助之規定。

▼TVBS新聞台、歡樂台合計被裁處12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