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強迫員工加班 公司遭罰2萬元

▲▼ 千鈔,鈔票,存款(圖/記者劉維榛攝)

▲嘉義某公司加班未經勞資會議同意,遭罰2萬元(示意圖/記者劉維榛攝)

記者黃聖庭/嘉義報導

嘉義某公司與員工約定每日工作時間8小時,於1-4月期間,因訂單增加,未經勞資會議同意,要求員工加班,嘉義縣政府以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裁罰公司2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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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青處表示,雇主需勞工加班,需經勞資會議同意後,才能讓勞工加班;該公司雖有成立勞資會議,但未落實協調運作,直接由主管強迫勞工加班,因此認定違反勞基法處以罰鍰。

勞青處說明,勞資會議是企業讓勞工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一種管道,企業可透過勞資會議的溝通協調,促進勞資合作,並防範各類勞資爭議,為督促公司落實與勞工協商,勞基法規定,要求勞工加班、加班上限放寬、輪班間隔時間放寬、7休1例假調整或實施彈性工時調整等措施,均先需經過勞資會議同意,才可執行。

勞青處長陳奕翰指出,依現行規定,事業單位均應成立勞資會議,勞資雙方各推選出2至15名同數代表組成勞資會議,且最少定期每3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可以討論各式勞動條件、勞資合作事項,雇主也可針對營運計畫、福利、工作效率提昇等提出報告,期透過勞資協調,達勞資和諧。